男子騎摩托車遭城管「開門殺」倒在賓利車上,交警判其主責?官方:系謠言

近日,網傳廣東深圳一男子騎摩托車遭城管「開門殺」倒在賓利車上,交警判其主責,引髮網友熱議。12月4日,記者從交警有關部門獲悉,網傳系謠言,交警現場沒有進行責任認定,系三方自行協商,確認互不追究後各自離開。

網傳視頻系後車的行車記錄儀拍攝,視頻顯示,在某高架橋下方紅綠燈路口附近,道路最右側一輛有「城市管理執法」字樣的皮卡車在路口,疑似等待紅綠燈並打「雙閃」。旁邊車道停著一輛黑色轎車。此時,一輛疑未挂車牌的摩托車停至兩車中間,城管車的駕駛位突然「開門殺」,致摩托車向左側傾倒,撞到一旁黑色轎車。

摩托車疑欲駛離,車內一名城管隊員大喊,「不要走,肇事逃逸」。摩托車便停靠至城管車前方。據視頻透露,黑色轎車系一輛新款賓利。

此事引髮網友熱議。不少網友疑惑,城管車輛「開門殺」撞到摩托車,導致摩托車慣性傾斜撞到賓利車,為啥摩托車是主責?還有網友認為,這件事應「一碼歸一碼」,摩托車無牌上路應處罰,但其撞到賓利車,與城管車的「開門殺」有關,故在此事故中不應認定摩托車主責。

乘客開車門撞傷他人要承擔責任:

第一,如果乘客在開門時確實進行了詳細的觀察,由於不可預見的因素未能觀察到,而發生了開車門致人重傷、死亡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就是意外,乘客不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但如果乘客沒盡到觀察義務,有過錯,就有可能構成犯罪,從而承擔刑事責任了;

或因為疏忽大意觀察不仔細,那麼開車門時發生意外導致他人死亡,則是過失致人死亡,若導致他人重傷,則可能構成過失致人重傷。

第三,如果是司機停車位置不對,導致乘客開門撞死人,也有可能不承擔刑事責任,因為過失犯罪時不存在共同犯罪的行為的。

但是民事上可能會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