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受疫情影響的市民直接發現金,法律上可行嗎?

這兩天,有專家建議稱,「上海疫情來了後,很多家庭的消費是下降的,這種消費下降有歷史的慣性。今天消費下降1%,未來七八年都會下降,居民會有心理陰影。為了保居民的消費,要對受影響的百姓直接給予現金補助。上海大約600萬家庭,選出收入最低的10%,60萬家庭每個家庭給1萬塊錢現金並不算多。」小芝心裡十分贊同這位專家「給困難家庭發1萬塊」的大膽想法,但是畢竟大規模發現金上海以前沒有類似先例,那麼這種用納稅人的錢直接補貼困難群眾的做法,在法律上可行嗎?

一、疫情後的災後救助義務屬政府法定義務

此次突發疫情對上海各行業可謂是一場災難,尤其是餐飲、旅遊、酒店等服務性消費行業更是降到了冰點,使得這些行業的從業人員也突然失去了收入來源,生活陷入窘境。(相關情況可看小芝之前寫的另一篇文章:

兄弟省市操作來看,這種救助措施並不少見,比如,濟南市今年3月規定「對因家庭成員被隔離收治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和個人,救助限額可在現行政策基礎上按照不高於1000元的標準適當上浮。對受疫情影響無法返崗復工、連續三個月無收入來源,生活困難且失業保險政策無法覆蓋的農民工等未參保失業人員,未納入低保範圍的,經本人申請,原則上按不高於三個月城市低保標準,由務工地或經常居住地發放一次性臨時救助金。」因此,在法律上對直接給受困群眾發現金不僅是有明確依據的,也是有他山之石可借鑒的。

二、政府的社會救助義務不僅限於發現金

俗話說」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發現金固然能解困難受災群眾一時之渴,但畢竟不是長久之策,並不足以全面幫助受災群眾恢復日常。

從國務院《社會救助條例》來看,對於受疫情影響的困難群體的救助幫扶,可以根據不同困難群體的不同特點,綜合立體多元的。比如,對於因感染新冠肺炎感染而引發的疾病導致陷入困境的困難人員,政府可以提供相應的醫療救助,幫助其渡過難關;對於因疫情影響而失業的困難人員,可以「通過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培訓補貼、費用減免、公益性崗位安置等辦法,給予就業救助。」因此,通過這些多元救助方式,能更好地解決個人需求,提高救助的針對性。

所以,給受疫情影響的市民發現金法律上是沒有障礙的,下一步就看政府的實際操作了,你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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