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台蓬萊「老賴」名單更新了!說不定就在你身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對以下被執行人進行公開曝光,同時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全社會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國範圍內限制乘坐飛機、高鐵等高消費行為,限制辦理貸款、銀行卡等;系法人、社會團體等單位的,將同時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案號:(2015)蓬執字第394號

失信被執行人:陳湃

身份證號:3706221965XXXX4038

立案時間:2015年2月26日

執行法院:蓬萊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號:(2014)蓬登民初字第665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蓬萊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告陳湃、陳啟霞給付原告姜仁旭借款168000元及利息,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陳湃、陳啟霞負連帶還款責任。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況: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

案號:(2015)蓬執字第394號

失信被執行人:陳啟霞

身份證號:3706221965XXXX4028

立案時間:2015年2月26日

執行法院:蓬萊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號:(2014)蓬登民初字第665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蓬萊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告陳湃、陳啟霞給付原告姜仁旭借款168000元及利息,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陳湃、陳啟霞負連帶還款責任。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況: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

案號:(2012)蓬執字第819號

失信被執行人:宮恩增

身份證號碼:3706221962XXXX7313

立案時間:2012年 8月7日

執行法院:蓬萊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號:(2012)蓬辛民初字第216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蓬萊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本息共計952000元,於2012年8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

案號:(2015)蓬執字第1498號

失信被執行人:姜顯峰

身份證號:3706841977XXXX651X

立案時間:2015年11月10日

執行法院:蓬萊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號:(2015)蓬登民初字第916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蓬萊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姜顯峰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蓬萊凱斯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沙款34300元及利息。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況: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

案號:(2006)蓬執字第61號

失信被執行人:梁曉

身份證號碼:3706841983XXXX0011

立案時間:2005年 12月10日

執行法院:蓬萊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號:(2005)蓬刑初字第1245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蓬萊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告梁曉應給付原告賠償金174769元,於判決書生效後十日內付清。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

案號:(2015)蓬執字第27號

失信被執行人:欒時明

身份證號碼:3706841980XXXX1015

立案時間:2015年1月9日

執行法院:蓬萊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號:(2013)蓬民初字第452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蓬萊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告欒時明應給付原告撫育費共計7200元,於判決書生效後十日內付清。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

案號:(2015)蓬執字第1163號

失信被執行人:寧錄靜

身份證號碼:3706841989XXXX1410

立案時間:2013年 10月18日

執行法院:蓬萊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號:(2013)蓬民初字第10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蓬萊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告寧錄靜應給付原告賠償金83294元,於判決書生效後十日內付清。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

執行案號:(2016)魯0684執58號

失信被執行人:王傑

身份證號:3706841989XXXX771X

立案時間:2016 年1月5日

執行法院:蓬萊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號:(2014)蓬辛民初字第7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蓬萊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應給付申請執行人賠償款149136.80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案號:(2011)蓬執字第560號

失信被執行人:吳長遠

身份證號碼:3706221970XXXX2213

立案時間:2011年 5月6日

執行法院:蓬萊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號:(2010)蓬登民初字第825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蓬萊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告吳長遠給付原告沈愛興蘋果款289288.44元,於判決書生效後十日內付清。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