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明陷抄襲風波致電影下線!電影公司被索賠,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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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記者從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公布了《陰陽師·晴雅集》電影角色形象著作權授權許可合同糾紛的典型案例。某傳媒公司獲得該片電影角色形象的授權,在授權商品的外包裝及產品宣傳海報、視頻上使用。然而,該電影因導演郭敬明捲入抄襲風波被下線,涉事傳媒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保底許可使用費和違約金、損失賠償。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裁定,將導演抄襲行為導致電影下線的情形歸入被授權方可依約解除合同的情形,認定授權方違反了誠信履行原則。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四級高級法官蔡健和指出,在電影角色形象著作權授權許可合同中,許可人除了對授權的著作權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外,還應當承擔保證電影的正面宣傳效果和正常曝光量的合同義務。

導演陷抄襲風波致電影下線

記者了解到,《陰陽師·晴雅集》改編自日本作家夢枕貘《陰陽師》,電影於2020年12月25日在中國內地上映,由郭敬明執導,趙又廷、王子文等領銜主演。該片豆瓣分數只有5.1,且僅上映11天就被全網下架。彼時,郭敬明正陷入抄襲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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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晴雅集」官方微博回應下線一事

同年12月21日,編劇余飛等人發布了111位國內影視從業者聯合署名公開信,呼籲抵制抄襲剽竊者,點名編劇於正、導演郭敬明。次日晚,又有45名影視從業者加入聯名簽署名單,加上第一批共156人。隨後的12月31日,郭敬明公開發表長微博,就小說《夢裡花落知多少》抄襲庄羽的《圈裡圈外》公開道歉。

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披露,某傳媒公司與某電影公司簽訂一份授權合同,主要約定某電影公司授權某傳媒公司在授權產品上使用電影《陰陽師·晴雅集》中角色形象及其附屬衍生形象,許可使用費由保底授權費26萬元及分成授權費構成。

合同另約定,若因其他原因導致電影無上映或延後上映,或者影片中的主要演職人員在影片上映前後發表與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政策不符的言論或行為不檢點被公開批評,由此導致影響某傳媒公司產品銷售的,某電影公司需提前30天通知某傳媒公司並全額退還許可使用費,也可協商遲延履行合同。

合同簽訂後,某傳媒公司在授權商品的外包裝及產品宣傳海報、視頻上使用了涉案合同約定的形象及內容,並已上架銷售。涉案電影於2020年12月底在中國內地上映,但2021年1月5日後全國院線未繼續排片放映。

2021年3月,某傳媒公司向某電影公司發函稱,由於涉案影片導演涉及抄襲的負面問題,導致電影下映,且網路媒體充斥對該影片及相關製作團隊的負面評價,致使某傳媒公司無法繼續使用授權標的實現商業目的,故要求解除涉案合同,某電影公司全額退還保底許可使用費並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因雙方協商未果,某傳媒公司提起本案訴訟。

著作權授權許可人須履行附隨義務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披露的判決結果顯示,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確認雙方簽訂的合同於2021年3月8日解除,某電影公司向某傳媒公司返還款項8萬元、支付違約金2萬元。某電影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涉案電影的上映情況與涉案合同的履行存在重要關係,因電影導演的抄襲行為導致電影下線的,某傳媒公司可根據合同約定解除涉案形象使用授權合同。某電影公司在涉案電影因導演的負面行為被聯合抵制不再排片放映後,並未通知某傳媒公司協商溝通合同履行等相關情況。因此,一審法院認定某電影公司存在違約行為並無不當。故二審維持原判。

據介紹,本案依法適用合同條款解釋原則,對授權方的合同義務作出符合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解釋,將導演的抄襲行為導致電影下線的情形歸入被授權方可依約解除合同的情形,同時認定授權方違反了誠信履行原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四級高級法官蔡健和表示,本案糾紛的產生,正是由於國內111位影視從業者聯名發文抵制抄襲剽竊者的事件所致,該事件影響較大。

蔡健和指出,本案所涉的電影角色形象著作權授權許可使用合同不同於一般著作權授權許可合同,被許可人簽訂該類合同,目的在於通過電影角色形象的引流,增加授權產品的銷量以實現營利。而電影角色形象引流作用的發揮,有賴於角色所涉電影的正面宣傳效果和曝光量。

因此,在電影角色形象著作權授權許可合同中,許可人除了對授權的著作權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外,還應當承擔保證電影的正面宣傳效果和正常曝光量的合同義務。

本案中,合同約定因演職人員的不當言行而解除合同屬於不可抗力,合同雙方無需承擔違約責任,但當出現該情形時,知悉的一方應本著誠信原則及時告知另一方,並協商清理合同權利義務,防止損失擴大。涉案許可人正是因為未履行該附隨義務,違反了誠信履行原則,故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來源:羊城晚報綜合南方都市報、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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