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下午,「芒果tv」訴「攔精靈」自動跳過app開屏廣告不正當競爭二審案件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法院當庭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0餘家媒體、平台全程直播,直播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中央廣播電視總台社會與法頻道《庭審現場》欄目、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聯合製作。
據了解,北京焱高玖泰廣告有限公司(簡稱焱高玖泰公司)開發經營了名為「攔精靈」的軟體,使用戶能夠直接跳過開屏廣告、進入「芒果tv」。「芒果tv」的經營者湖南快樂陽光互動娛樂傳媒有限公司(簡稱湖南快樂陽光公司)認為,該行為妨礙、破壞了「芒果tv」的正常運行,損害了其合法權益,故一紙訴狀將焱高玖泰公司告上法庭。一審法院經審理後判令焱高玖泰公司立即停止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8萬元及合理支出1萬元。焱高玖泰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中,上訴人焱高玖泰公司認為,用戶關閉開屏廣告以及選擇以何種方式更好地實現一鍵關閉,是用戶的法定權利,「攔精靈」只是回應了用戶的正常需求。開屏廣告的商業模式不應被保護,且「攔精靈」軟體的跳過功能不屬於「妨礙、破壞」性質的技術手段,也未影響「芒果tv」軟體的正常運行,故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上訴人湖南快樂陽光公司辯稱,「芒果tv」已經為用戶提供了可以跳過廣告的選擇,其正當合法的網路服務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如果任由「攔精靈」這樣的產品干擾廣告投放,勢必會使得「芒果tv」等視頻網站缺乏廣告收入,進而影響到版權的採購,最終損害的還是用戶利益和社會利益,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焱高玖泰公司的上訴請求。
庭審中,雙方圍繞被上訴人在本案中是否存在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競爭利益、「攔精靈」軟體所實施的被訴行為是否妨礙了被上訴人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服務的正常運行、被訴侵權行為是否具有正當性、一審法院確定的賠償數額是否恰當等4個焦點問題,展開充分闡述和辯論。
最終,該案當庭作出判決,二審法院認為,涉案「攔精靈」軟體實際上對被上訴人合法提供的開屏廣告頁面實施了屏蔽,而非僅僅用技術手段實現了「跳過」操作。這種屏蔽破壞了被上訴人在依法提供網路服務時開屏廣告的投放及跳過設置方式,同時影響到廣告投放效果,進而使被上訴人通過開屏廣告為廣告投放者推廣廣告內容,並據此獲得廣告收益的商業目的無法實現,實質上損害了被上訴人的經營利益,減損其市場競爭優勢,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北京焱高玖泰公司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維持一審判決。
直播中,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和中央廣播電視總台主持人王筱磊一起回答了網友的提問。朱巍表示,此次法院的判決並非「一刀切」,而是綜合考量的結果,用戶可以直接點擊跳轉開屏廣告,並不代表屏蔽軟體可以直接代替用戶跳轉,雙方應各自遵守行為邊界,只有這樣才能更好保護知識產權、保護創新。此外,針對部分平台的廣告存在頻繁推送、跳轉,且難以關閉的現象,朱巍提醒,開屏廣告的行為本身應該合法,要保證用戶能一鍵關閉,從而更好維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平台長遠發展。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眾號
照片來源:中央廣播電視總台社會與法頻道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編輯:楊書培
本文編輯:肖飛
本文審核: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