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酒過量後打牌一人死亡,共同飲酒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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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酒過量後打牌一人死亡,共同飲酒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了

日常生活中,共同飲酒行為屬於正常的人際交往行為,是社會生活中人們藉以表達情誼的一種方式。生前好友為何站到了被告席?近日,株洲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飲酒而死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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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4日中午,劉某明在株洲某飯店組織了一場飯局,並邀請楊某強(已亡)和劉某來、陳某林、陳某明、譚某來五人參加。劉某明將三斤左右的高粱酒帶到飯店。飯局中,五人進行了三輪飲酒。席間,陳某林沒有喝酒,各其他參與者與楊某強之間無勸酒行為。

飯後,因劉某來有事要做便先行離開,其餘人員商定在下午上班前的這段空隙時間去劉某明家打牌。13時30分左右,幾人開車到達小區門口,劉某明提出自己喝了酒想在車上睡一覺,並將家裡鑰匙給了譚某來,陳某林、陳某明、譚某來及楊某強爬樓梯到了劉某明家中打牌。剛打第一手牌,陳某林、陳某明、譚某來發現楊某強的手拿牌拿不穩,便問其能否繼續玩牌,楊某強予以肯定回復。接著,四人又打了兩手牌,楊某強仍拿牌不穩,於是四人停止了玩牌,楊某強在劉某明家中沙發上休息,其餘三人待楊某強睡著後離開了劉某明家。到了樓下,譚某來敲開被告劉某明車門將鑰匙丟進了后座位置。19時20分許,劉某明回到家發現楊某強還在沙發上睡覺並打鼾,於是自己也躺在另一個沙發上睡。20時50分許,劉某明被楊某強電話鈴聲吵醒,劉某明接到電話之後,喊了楊某強幾聲,楊某強無應答,劉某明用手觸摸楊某強,發現楊某強已沒有呼吸,於是撥打120急救電話並給楊某強做了心肺復甦、人工呼吸。120醫生趕到現場後告知楊某強已死亡。

法院審理認為,楊某強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具備自我保護意識,應當了解自己的身體狀況及過量飲酒所帶來的風險,但其在飯局上大量飲酒,放任這種風險的發生,應對自身死亡後果承擔主要過錯責任。劉某明與楊某強兩人過量飲酒,劉某明作為飯局的組織者未盡到規勸提醒義務,在後續的玩牌過程中,劉某明未與參與者一同回到家中,亦未安排意識清醒者對飲酒人員進行照看,其作為飯局組織者未盡到安全照顧義務,在明知死者楊某強未上下午班、未吃晚飯的情況下,劉某明發現楊某強躺在自家沙發時,未做任何異常查驗,其作為飯局組織者又未盡到安全照看義務,故此,劉某明應對楊某強的死亡承擔一定過錯責任。譚某來、陳某明作為共飲者,對楊某強過量飲酒行為未加以提醒、規勸,在結束打牌活動後, 未對楊某強進行妥善安置,任憑楊某強獨自在被告劉某明家中休息,放任楊某強大量飲酒後處於人身危險狀態,兩人對楊某強未盡到一定程度的安全照顧義務,對於楊某強的死亡後果,譚某來、陳某明應承擔部分過錯責任。陳某林參與飯局,其在飯局過程中未飲酒,無勸酒行為,亦無其他不當行為,其並無過錯,但在後續打牌過程中,陳某林系其中唯一一名行動自由、意識正常的人員,其在明知譚某來、陳某明、楊某強三人喝了酒的情況下,加入了與飲酒者之間的打牌活動,由此產生了一種特別注意義務,打牌活動結束後,陳某林未對楊某強進行妥善安置,任憑楊某強獨自在被告劉某明家中休息,放任楊某強大量飲酒後處於人身危險狀態,其對楊某強未盡到一定程度的安全照顧義務,故陳某林應對楊某強的死亡承擔部分過錯責任。劉某來少量飲酒且無勸酒行為並先行離開,對楊某強的死亡不存在過錯。一審判決由楊某強自行承擔88%的損害責任,由劉某明、陳某明、譚某來、陳某林分別按7%、2%、2%、1%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在日常生活中,親朋好友之間請客吃飯是正常的社交活動,但各參與者在飯局中應當不過量飲酒、敬酒、勸酒,相互間亦負有規勸、提醒、照顧的義務。

正當的共同飲酒行為屬於人們正常交往中的情誼行為,不屬於法律調整的範圍,只有在情誼行為發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法律才應當給予救濟,並對該行為進行規範和調整。共同飲酒這一先行行為對他人造成安全隱患,同飲者就產生了使鄰人免受損害的安全注意義務。因此在他人醉酒處於危險狀態時,同飲者若未盡到應有的安全注意義務,就會轉化為侵權行為,並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但對於此種侵權責任的承擔,應當考察各同飲者的過錯程度,並要在合理的限度範圍內。同時,確定同飲者履行注意義務的前提要具有合理預見性。本案中,在陳某林、陳某明、譚某來、劉某來、劉某明與楊某強共同飲酒過程中,沒有證據表明同飲者之間有勸酒、拼酒的行為。共同飲酒後,其他同飲者與楊某強一起步行離開飲酒場所。到達劉某明家後,楊某強在此後的行為中,表現出一定的醉酒後的異常狀態,並在當晚在劉某明的住處發生死亡,此時雖與共同喝酒的地點與在場人員均發生了一定的變化,但劉某明、譚洪來、陳某明、陳某林等作為先後在場的人員,基於此前共同飲酒這一先行行為所負有之責任仍需要對楊某強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此前的飲酒行為與之後酒後的行為之間是一個整體,不宜割裂的看待。因此,劉某明、譚某來、陳某明、陳某林對楊某強的處置具有一定的過錯,應當各自承擔一定的責任。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通訊員姜勝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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