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工作中,一張小小的發票,裡面涉及的稅務風險卻不小,很多企業在不知不覺中就會因為發票的問題,給企業帶來稅務風險。尤其是虛開增值稅發票,一起看看尤溪法院審結的一起虛開發票罪案。
案 情 簡 介
2014年以來,被告人吳某某與福州某甲有限公司合作,由吳某某為福州某甲有限公司長期供應蔬果、海鮮、凍品等材料。
2016年4月至12月,吳某某在沒有與發票上的銷售方福州某乙有限公司、福州某丙有限公司、福州某丁有限公司發生業務的情況下,讓張某某等人為福州某甲有限公司虛開15份增值稅普通發票、通用機打發票,票面金額累計人民幣1402876.81元,並交由福州某甲有限公司結算貨款。該貨款已計入福州某甲有限公司2016年度營業成本。
2017年7月6日,經福州市國稅局鑒定,涉案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中3份為真票,其餘均系假票。2018年11月9日,經尤溪縣華實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鑒定,吳某某虛開的發票應補繳稅費173665.78元。
2017年7月15日,被告人吳某某經尤溪縣公安局民警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發後,吳某某二次主動向尤溪縣公安局繳納了應補繳稅費150000元和23665.78元。
法 院 審 理
被告人吳某某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票面金額累計達1402876.81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虛開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吳某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吳某某主動繳納了全部應補繳稅費,未給國家造成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吳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和悔罪表現以及審前社會調查評估報告的意見,判處吳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吳某某向尤溪縣公安局繳納的應補繳稅費173665.78元,由尤溪縣公安局依法上繳國庫。
法 官 說 法
虛開發票罪,是指違反國家發票管理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行為。
我國刑法規定:
第二百零五條之一 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來源:平安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