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據貴州檢察網權威發布:近日,由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黔南州三都縣原縣委書記梁嘉庚涉嫌受賄一案一審公開宣判。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梁嘉庚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梁嘉庚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這是省監察委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首例職務犯罪案件,一審公開宣判後,梁嘉庚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梁嘉庚受賄案由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擔任第一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並根據梁嘉庚認罪悔罪情況,向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確定刑期的量刑建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梁嘉庚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綜合本案認定的犯罪事實和情節,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梁嘉庚受賄一案的成功辦理,較好的體現職務犯罪案件辦理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彰顯了依法懲治腐敗的決心,體現了檢察機關以實際行動擁護和支持配合監察體制改革,為決戰脫貧攻堅、決勝全面小康、奪取反腐敗鬥爭壓倒性勝利貢獻檢察力量。
人物事件
●違紀處分
2016年2月,黔南州通報4起民生領域違規違紀問題,梁嘉庚在列:三都水族自治縣縣委書記梁嘉庚,在擔任獨山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縣長期間,違反規定將獨山縣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挪作他用,構成違反財經紀律錯誤。經中共黔南州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州委批准,給予梁嘉庚同志行政警告處分。
●接受審查
2018年1月3日,據貴州省紀委消息:經中共貴州省委批准,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縣原縣委書記梁嘉庚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2018年6月5日,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消息,貴州省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縣原縣委書記梁嘉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貴州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犯罪嫌疑人梁嘉庚決定逮捕。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依法雙開
2018年6月22日,據貴州省紀委網站消息:經貴州省委批准,貴州省紀委省監委對中共黔南州委委員、三都縣委原書記梁嘉庚嚴重違紀違法案進行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梁嘉庚違反政治紀律,對黨中央關於脫貧攻堅重大決策部署置若罔聞、自行其是,表態多調門高、行動少落實差。與他人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參加迷信活動,與共產黨人的信仰背道而馳;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拒不執行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不顧群眾意願,違反議事規則,拍腦袋決策;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利用職務上的影響為其子經營活動謀取私利;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執法活動;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
梁嘉庚簡歷
梁嘉庚,男,布依族,1965年9月出生,貴州省長順縣人,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1984年8月參加工作,1987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96年3月任長順縣委常委、縣委辦公室主任;
1998年4月任長順縣委常委、副縣長;
1999年3月任長順縣副縣長;
2003年2月任長順縣委常委、副縣長;
2006年3月任貴定縣委常委、副縣長;
2006年9月任貴定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2007年11月任黔南州移民開發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
2009年2月任獨山縣委副書記;
2011年7月任獨山縣委副書記、代理縣長;
2012年1月至2015年4月任獨山縣委副書記、縣長(其間:2014年2月兼任貴州獨山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5年4月任三都縣委書記。
2016年12月當選中國共產黨黔南州第十一屆委員會委員;系中國共產黨貴州省第十二次、黔南州第十一次、三都縣第十二次代表大會代表;黔南州第十四屆、三都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2017年12月被免去三都縣委書記職務,2018年2月7日被免去三都縣第十六屆人大代表職務,2018年4月被終止黔南州第十四屆人大代表資格。
貴州日報當代融媒體
記者:吳文瓏
編輯:申凌
編審:羅瑋 石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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