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萬!醫院利用馮小剛宣傳治療「白癜風」被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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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報道 30日凌晨,根據某法院的一紙判決書顯示,馮小剛之前將河北某白癜風醫院告上法庭,很顯然,該醫院利用馮小剛的病情用於宣傳謀求盈利,這種行為侵害了馮小剛的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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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顯示作為原告的某白癜風醫院在某自媒體發布了「別比馮小剛,你身上的白癜風真心傷不起」的文章,文中使用了多張馮小剛的肖像圖片,而且文中還插入了該醫院的廣告。很顯然,該白癜風醫院用馮小剛的肖像進行商業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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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小剛勝訴,作為被告的白癜風醫院必須公開賠禮道歉,還需賠償馮小剛的各項經濟損失總計4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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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小剛最近一次動態是參加了宋丹丹的生日宴,看上去狀態不錯。

裁定全文:

原告馮小剛訴稱,被告在其經營的微信公眾號「保定華仁白癜風醫院HR」中發布了標題為《別比馮小剛,你身上的白癜風真心傷不起》的配圖文章。被告在未經原告授權許可的前提下,在該文章中使用多張原告的肖像圖片,並在文章顯著位置植入「華仁白癜風醫院引進的美國三維皮膚CT是基於光學聚焦原理,採用計算機三維立體斷層成像技術,直觀實時、動態地觀測患者白癜風等皮膚病發生、發展及皮損情況的先進檢測儀器」等廣告宣傳語及電話、微信號二維碼等商業宣傳信息。被告利用原告的社會知名度引人關注,從而達到宣傳推廣其品牌及醫療服務的目的,此舉具有明顯的商業屬性,極易使眾多瀏覽者及消費者誤認為原告與被告存在某種合作關係,然而這與事實嚴重不符,使原告蒙受外界諸多誤解。被告侵權事實清楚,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要求:致歉內容應包括本案判決書案號及主要內容,致歉內容須經原告或原告代理人確認,致歉版面不小於9.0cm*14.0cm;2.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400 000元,維權成本等合理開支10 000元,以上各項共計410 000元;3.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保定華仁白癜風醫院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稱本案的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案的被告住所地為保定市蓮池區,侵權行為地也為保定市蓮池區。因此,請求法院依法裁定將本案移送至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網路侵權責任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在信息網路侵權案件中,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北京、廣州、杭州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的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在互聯網上侵害在線發表或者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而產生的糾紛的第一審案件。本案中,原告馮小剛訴稱,被告系微信公眾號「保定華仁白癜風醫院HR」的經營者,被告在微信公眾號中使用了原告肖像的圖片,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本案可以適用上述關於信息網路侵權案件的地域管轄規定。馮小剛住所地位於北京市西城區,其作為主張被侵權的一方,住所地可以視為本案的侵權結果發生地,故本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被告保定華仁白癜風醫院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案件受理費70元,由被告保定華仁白癜風醫院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責任編輯:陳少傑_b6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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