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银行账户,协助过下账就能轻松月入万元?
为避免留下资金流转痕迹而进行所谓的“同柜取存”,又是个什么新套路?
洗钱犯罪,听起来虽然遥远,但其实离我们很近。
去年7月,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在办理杭州腾信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信堂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发现上亿元赃款去向不明。(详见这里)
经过缜密侦查,顺藤摸瓜,最终牵出两名神秘的洗钱犯罪行为人。
今天(11月20日)上午,拱墅警方通报案情,下午检察院也发声了。
诱饵:月入万元的高薪“钱途”从天而降
李某是70后杭州本地人。2016年年底的一通电话,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来电的是多年前认识的一位女性朋友,名叫朱某某。
此时的朱某某是一家金融理财公司的大老板,号称资本浪潮的先行者。她不仅邀请李胜参观腾信堂公司,还向其介绍公司对外发售的金融理财产品。
朱某某提出让李某办理银行卡供公司走账使用,并允诺支付每月1万元好处费。
李某心动不已,还找来其同事雷某一起加入这项颇具“钱途”的事业。
套路:同柜取存,掩人耳目,涉案上亿元
此后,腾信堂公司吸收的大量社会公众资金被陆续存入雷某、李某的账户。根据朱某某等人的指示,雷某、李某不仅大额提现,还以同柜取存的方式协助将巨额赃款流转给他人。
所谓“同柜取存”,其实就是由前后二人相互配合在银行同一柜面办理取现、存款业务,达到转账之效果,但不留下转账痕迹的一种新型资金转移方式。
经查,雷某转移犯罪所得达6300余万元,李胜转移犯罪所得达3200余万元。
惶恐:逼写字条证清白,但为时已晚
2017年深秋,伴随理财平台暴雷声此起彼伏,雷某和李某开始感到惶恐不安。雷某找到朱某某,让她写了一张“走账与雷某无关”的字条以求“自证清白”。
李某则不仅删光了其和雷某、朱某某的聊天记录,还变卖了对方为其购买的轿车,以求脱离干系。
2019年9月2日,拱墅检察院以涉嫌洗钱罪对雷某、李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19日,拱墅区法院以洗钱罪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0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万元。
新闻+:关于洗钱罪
洗钱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4章第191条,侵害的法益主要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本案中雷某、李某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首先,刑法第191条所规定的上游犯罪事实成立。朱某某等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事实已查证属实。
其次,结合主客观证据,能够证实雷某、李某明知转移的资金来源于前述源头犯罪所得,且具有协助转移的主观故意。
最后,二人实施了通过金融机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具体行为。
洗钱犯罪的本质乃是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为非法资金披上合法外衣,逃避法律的追究与制裁。
由于洗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司法理应对其重点打击。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第一,商业银行在业务办理、审核过程中,应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准确识别异常交易,及时切断洗钱链条。第二,普通群众在诱惑面前要保持清醒,切莫贪图一时利益,被他人利用而沦为洗钱工具。
【来源: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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