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变“鸟苏”?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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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不少消费者有过这样的经历:本打算购买某个知名品牌的商品,仔细一看,商标却有着细小的差别。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披露“乌苏”诉“鸟苏”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的审理情况:法院判决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责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8万元、消除影响,鸟苏公司停止使用“鸟苏”字号

“乌苏”和“鸟苏”

中文商标只有一“点”之差

新疆乌苏公司自1986年开始生产乌苏啤酒,2006年起在啤酒等商品上先后注册汉字“乌苏”及汉语拼音“wusu”等多个注册商标。经过其长期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乌苏在国内啤酒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多次被认定为新疆名牌产品和新疆著名商标。

自2016年起,新疆乌苏公司一直使用“红罐装乌苏啤酒500毫升”的包装装潢,在全国啤酒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20年,市场上出现与乌苏啤酒近似的红罐装500毫升啤酒,叫“鸟苏”。“鸟苏”啤酒的“鸟”字,“点”笔划用缩小的“闪电”图标代替,与乌苏啤酒中文商标只有一“点”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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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啤酒与“鸟苏”啤酒对比图

乌苏啤酒认为,鸟苏啤酒这种行为"搭了便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乌苏公司将鸟苏啤酒包装上标明的出品商、委托方、受委托方等多家公司一起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8万元。

法院认定“鸟苏”啤酒构成

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南京鸟苏啤酒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新疆乌苏公司的企业字号“乌苏”在其成立时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双方属于同业竞争者,南京鸟苏啤酒公司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臆造了高度近似的“鸟苏”作为企业字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文达介绍:

被诉侵权“鸟苏”啤酒使用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乌苏”相比较,两者极为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涉案红罐装乌苏啤酒包装装潢经长期持续推广使用,已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被诉侵权“鸟苏”啤酒的包装装潢与涉案红罐装乌苏啤酒虽存在细节元素的差异,但整体高度近似。各被诉侵权人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使用侵权包装装潢,客观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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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一审庭审线上线下同步进行(庭审录像截图)

鸟苏啤酒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搭便车”意图明显

南京中院一审支持新疆乌苏啤酒公司的诉讼请求。有关被告表示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判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唐静称,被告方“搭便车”的主观意图明显,有悖于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所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综合办主任许常海认为,此案是以严格公正司法激发创新活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案件中,行为人将知名企业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字号以及其他商业标识等恶意注册、攀附使用,造成市场混淆,判决对这种侵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有效遏制攀附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体现严格保护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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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啤酒与“鸟苏”啤酒商标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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