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海量金曲背后的亿元大案

娱乐头条 6407℃

◎ 文 《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 李辽

2022年,一桩与中国卡拉ok海量金曲版权密切相关的案件,历经4年,终审落槌。这桩事关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和北京天合文化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天合集团)的合同纠纷案覆盖了中国整个卡拉ok行业,各方矛盾错综复杂,一审法院审理历时三年,判决书长达6万多字,二审即终审,维持原判,以音集协胜诉告终。

想理清案件,要先回到17年前。2006年,国家对音乐版权的重视程度逐渐提升,国家版权局加大了版权执法力度,并于当年11月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卡拉ok版权收费时代正式开启。起初,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只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后逐步扩大推进。

但现实中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一个卡拉ok经营者使用的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大约从十几万到几十万不等。而中国拥有数万个卡拉ok经营者,分布在全国各地,一个权利人无法面对数万个使用者,一个使用者也无法面对十几万到几十万的权利人。为解决权利人维权难和使用者获取授权难的问题,2008年5月,音集协应运而生,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

简言之,就是唱片公司、工作室或者歌手加入音集协之后,把作品授权给音集协,音集协拿到这些作品之后再授权给卡拉ok经营者使用。音集协在获得卡拉ok经营者缴纳的使用费后,再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权利人。

在音集协尚未成立之时,2007年年底,其前身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会同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像协会卡拉ok版权运营中心共同作为甲方,与乙方天合集团签订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卡拉ok版权交易服务机构,代甲方向全国各地的卡拉ok经营者收取卡拉ok节目版权使用费。音集协与天合集团“代收使用费”的合同关系由此开始。此后,双方又签订了系列补充协议。天合集团为此成立了各省份子公司共同执行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等。

但在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音集协陆续发现,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存在多种违约行为。曾有多家卡拉ok经营者反映,天合集团存在变相收费等问题。如卡拉ok经营者开业,要给天合集团额外支付3万元左右的“喝茶费”,如果不给这笔红包,就拖延签署版权合同。同时,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多次无正当理由延迟向音集协上交许可使用费,同时也未兑现其在补充协议中的“三统一”承诺,且部分子公司存在许可使用费不入共管账户、侵占许可使用费等行为。这导致行业使用者和权利人对音集协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规范性质疑,众多卡拉ok经营者向国家版权局投诉,一些权利人因分不到版权费纷纷退会,其中包括某些知名唱片公司。

2017年,音集协开始着手解决卡拉ok版权许可工作中的诸多问题。2018年,在多次催告无果后,音集协将天合集团及其20家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其与天合集团所订立的《服务协议》等涉案9份协议,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953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支付侵占所收取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以及给音集协造成的损失共计336万余元等。天合集团反诉要求音集协继续履行涉案9份协议,主张音集协因违约需赔偿其损失3000万元以及因停止履约给其造成的损失7000万元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服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了双方实行许可使用费快速分配机制,结算周期为三个月,但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许可使用费,同时存在一系列违约行为,而天合集团主张音集协违约缺乏事实依据,故判决解除涉案9份协议,天合集团向音集协支付许可使用费953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同时还要支付其延迟支付许可使用费导致的利息410余万元。天合集团及其部分子公司赔偿音集协损失33万余元等,同时驳回天合集团的反诉请求。天合集团不服上诉。2022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涉及金额近亿元,覆盖全国20余个省份,影响不可谓不大。该案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最关键的意义在于,终止了音集协与天合集团延续10余年的“代收使用费”的合同关系,自此,音集协得以独立实施收取使用费的工作。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将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作为建设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推动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该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集体管理制度具有积极意义,入选了北京法院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专家点评

“外脑”既要用更要管

卡拉OK海量金曲背后的亿元大案 - 陆剧吧

几大争议焦点

这是一个互诉案件,因此争议点较多,主要包括天合集团子公司是否为适格被告;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以及音集协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如是,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以及是否已经解除;合同解除的具体后果等。

通过由音集协与天合集团签订的《服务协议》可知,天合集团子公司是履行集团与音集协之间合同的共同执行方,与天合集团共同代理音集协委托事项,对外签署著作权许可合同。因此,天合集团子公司承继了天合集团的地方机构、下属机构承担的合同义务,属于合同相对人,而非履行辅助人,因此应该被作为适格被告。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如合同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不兑现“三统一”承诺、连续故意延迟结算、利用收取版权费独家执行方的便利截留版权费、私下收取现金、未完成承诺的收费到账额度等多种持续性违约违规行为,且在音集协多次发函催促后仍拒不改正,因此,音集协有权解除《服务协议》。

鉴于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在《服务协议》履行中,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给音集协造成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后果,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除了应支付相应版权费之外,还应该承担包括侵占的费用和利息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而天合集团虽主张音集协存在多头授权、拒不履行“正版曲库”和“miniktv”协议等问题,但鉴于其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加之“正版曲库”和“miniktv”协议仅为框架性协议,缺少继续履行的条件和必要,因此,音集协不存在违约行为,天合集团关于音集协应予赔偿的诉请也无法得到支持。

引入合作机构有利有弊

该案生效判决的作出,不仅终止了音集协与天合集团延续10余年的合同关系,还意味着音集协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被天合公司控制的历史在法律意义上被彻底终结,使音集协获得了独立实施收取使用费的权利,使独立行使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成为可能。

在为音集协合法权益因此案得到保障而欣慰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一个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既有获得授权、收取费用、以自身名义维权等权利,也有转付费用的义务。但现实中,与海量的作品授权和转授权业务以及维权相对应的,是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人数少、分支机构覆盖不够等现实情况。此时,寻求合作机构成为解决问题的重要办法。

合作机构的引入固然可能帮助集体管理组织在一定程度解决上述问题,但也容易带来多种矛盾:首先,合作机构的逐利性与集体管理组织的非营利性存在天然矛盾,前者往往过于重视短期内的收费增长,而对集体管理组织要求的运作须规范、许可费标准须合理、会员权利人与使用者须拥有话语权等存在着矛盾;其次,集体管理组织建立共管账户、及时分配资金等要求与合作机构可能存在的资金管理不透明、迟延支付资金等存在矛盾。这些矛盾的存在,不仅关系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业评价和社会形象,甚至关系着著作权领域良好秩序的形成与诉源治理问题。因此,音集协与天合集团的合同纠纷既有偶然性,也存在着必然性。

应尽力通过自身力量行使职责

本案判决书披露了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的一些行为,如直接收受现金、通过案外公司截留版权费等,不仅严重损害了音集协和集体管理组织的形象,也使会员权利人利益受到间接损害,更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的初衷背道而驰。

要使类似行为及案件不再出现,集体管理组织应该重心前移,充分认识自身非营利性法人定位,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杜绝商业机构介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要求落至实处,尽力通过自身力量行使职责,需要选择外部合作机构时,也不应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减损权利人的利益,要从非营利性法人中选择条件合适者参与其中。在具体合作过程中,应将设立共管账户作为合同履行的前提,细化结算流程,明确结算周期,同时适当缩短授权期限,并在协议中约定可以解除的情形,使合作机构既明确合作边界,也知晓违约后果。

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当严格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活动,要加强监管,通过日常监督、专项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约谈并进行责任整改,纠正查处违规行为,防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权利,同时畅通举报通道,推动建立规范、高效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秩序,保障著作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利益。这样一来,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就能公开透明,可避免天合集团的行为以及类似诉讼再次发生。

编审|渠 洋

责编|惠宁宁

校对|张 波 张雪慧

来源|《法人》杂志2023年12月总第238期

标签: 娱乐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