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将热门影视作品以“截流播放”的方式,盗取各个平台上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视频,在自己开发的平台向公众公开播放,被称为“盗链”。而拥有正规版权的内容资源一直是互联网影视平台的核心竞争力所在,但近年来,“盗链”现象时有发生,让拥有著作权的各方苦不堪言。
近日,江苏2名男子因盗播超8万部剧集获取广告收入累计3.92亿余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和3年。该案被称为全国网络影视平台“盗链第一大案”。
据了解,张某长期在影视行业工作,对行业内的运营模式很熟悉,由于对所在公司的人员变动和待遇等方面产生不满,便萌生了自己创业的想法。张某从公司辞职后,召集前同事成立多家公司,搭建影视作品播放平台,由孙某负责相关业务的运营。该平台通过自有服务器,利用购买的技术解析服务,跳过影视作品权利人的技术措施,获取正版影视平台的原始播放链接,在自建平台上播放。
海量的资源让他们获得了不少流量,随即他们将流量变现,通过在平台设置各类广告,赚取收入,并不断扩大规模进行盈利。
截至2023年案发,张某、孙某非法传播试听作品83000余部,点击量高达4000亿余次,非法收取广告费3.92亿余元。
权利人发现张某等人的侵权行为,调查后得知多个侵权app的背后都是张某团队,于是向警方报案。经警方侦查,张某、孙某等人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孙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相关著作权人的视听作品,传播他人作品数量、实际被点击数以及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属于刑法规定中侵犯著作权的“特别严重情节”,该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系共同犯罪。遂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万元;对被告人孙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
法条链接
法官释法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朱逢吉
本案中,两名被告人通过“盗链”这种技术手段,绕过权利人的技术措施和广告,非法获取正版视听作品的原始播放地址,从而实现正版视听作品在其视频平台的播放、下载,取得最终用户的浏览和点击率。上述方式不需要版权和服务器的巨大投入,大量消耗权利人的网络带宽,导致权利人无法获得应得收益,严重破坏影视产业的经营秩序和正常发展。
根据法律规定,两名被告人的上述“盗链”行为属于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且实际传播的影视作品数量、被点击数以及广告收入金额经累计计算后,已远超出刑事立案标准,且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直接侵害了权利人的可得利益,极大扰乱了知识产权管理秩序,应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近年来,影视行业管理者、经营者多次发布“反盗链”声明、宣言等,但仍有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心存侥幸,通过更新更隐蔽的技术手段铤而走险。在此提醒广大影视行业从业者,要强化著作权意识,切忌不劳而获走捷径的想法,通过创作更加优质的作品或者获得著作权人合法授权,才能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