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侮辱全红婵!南方日报记者会否受到法律制裁?会“进去”吗?

《南方日报》记者朱小龙侮辱全红婵引起巨大争议,该报已经发布声明表示将进行调查和处理,那么朱小龙会否受到法律的处罚呢?

解读南方日报声明

对于此事,在网络发酵多时之后,朱小龙的单位《南方日报》终于发布声明:“集团一名体育记者违规私自参加网络连线节目,发表涉我奥运健儿的错误言论。集团对此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开展调查,将根据事实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南方报业传媒集团”

首先,《南方日报》并未直接点出朱小龙的名字,对这位“南方老兵”、前“年度优秀记者”留有一定的余地,如果直接点出来,算是在集团内部留有严重的“案底”了。

其次,“违规私自参加网络节目”,进行切割,表明朱小龙的一切言行都只代表他自己,与《南方日报》的官方态度无关,集团后续也不负任何法律和道德上的责任。

最后,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就是要根据集团的规章制度来对朱小龙进行内部处理,有可能如何处理?会不会公布?都没有说。

朱小龙违法吗?会否受到法律处罚?

《南方日报》的内部处理是一方面,朱小龙的事情已经闹大,遭到网友举报,现在人们更关心他会否受到法律的制裁。毕竟官方刚刚公布了对几起饭圈侮辱、诽谤运动员事件的处理,朱小龙的事情可能不属于饭圈,但负面影响不亚于。

首先,朱小龙违法了吗?我们来回顾一下他说了什么。

“虽然她在场外疯疯癫癫的给德国的运动员展示金牌,但她现在也开始学英语了,我觉得这很好,不光要把水跳好,作为一个人或者长大后,你不可能一辈子跳水吧,不跳水以后你像个白痴一样,能行吗我觉得。”

可能有人会说,朱小龙的初衷是好的,根本上还是为了全红婵好,只是用词不当。但从他之前发布的微博内容来看,对全红婵有阴阳怪气的“前科”,明显对其有偏见,很难以“初衷好”作为解释。更何况,任何人也没有权利以“为了你好”为由来侮辱他人。

那么下一个问题:朱小龙侮辱全红婵了吗?很多人认为,全红婵就是小孩子“疯疯癫癫”的,这个词本身没有贬义,但“不跳水之后像个白痴一样”,这就是侮辱了:即便全红婵读书少,学历没那么高,退役之后没选择继续深造,也不等于就是“白痴”。

显然,朱小龙主观上有毁损他人的名誉的恶意或过失,客观上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他人,导致全红婵名誉受损,这属于贬低他人的声誉使得社会对其评价降低,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而且已经产生巨大且恶劣的社会影响。

不过,朱小龙并未多次进行侮辱或者诽谤,尚没有导致法律规定上的“严重后果”,所以应该构不上侮辱罪或者诽谤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侵犯他⼈名誉权但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般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我们可以举个例子,可做参考:今年3月,刘某某、彭某某、孙某、郑某某在社交群内辱骂他人,刘某某和彭某某还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侮辱视频,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依法给予刘某某、彭某某行政拘留5日,孙某、郑某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