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17岁少年充当电诈手机口被判刑

正值暑假时期,学生们在家除了完成作业外,多了不少上网娱乐的时间,在网上遇到的不良诱惑也有所增加。部分未成年人由于涉世未深、法律意识淡薄,容易被不法分子蛊惑利用,甚至沦为电信诈骗的帮凶。近日,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涉嫌网络诈骗案件,17岁的赵某为赚快钱参与电信诈骗获刑。□泉州晚报社融媒体记者 许小程 通讯员 黄聪利 蔡秀尔

手持两部手机通话 帮助诈骗50余万元

2023年8月,赵某在某app上刷到写有“想赚钱,私信我”的视频。无法抵挡金钱诱惑的他,添加了相应账号并发送私信。随后,对方告知赵某,需要其充当“手机口”,即只要在对方的指令下,保持两部手机全程免提通话,一小时便能获取七八百元的佣金。

了解到“赚钱”方式后,赵某明知这样的行为是在帮助他人实施电话诈骗,却仍搜集多张手机卡,并使用两部手机作案。其中一部手机用于登录qq,另外一部手机用于拨打电话。

赵某通过qq和诈骗人员取得联系后,诈骗人员把所需拨打的电话号码发至赵某的qq上,并打开qq语音通话。随后赵某用第二部手机拨打诈骗人员提供的电话号码。待电话接通后,赵某将两部手机的免提同时打开,帮助诈骗人员隔空利用qq语音和受害人员通话,致使黄某、席某被骗50余万元,赵某获利7000余元。

充当“手机口” 因诈骗罪获刑

日前,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明知不法分子通过架设“手机口”的方式进行网络诈骗,为牟利仍然使用手机卡拨打电话帮助不法分子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赵某在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同时,考虑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从轻处罚。

最终,根据赵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鲤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

承办法官提醒,青少年对于网络上所谓“下载一个app,借用一张电话卡,一小时就能赚几百元”等说辞,要做到不听不信、不加好友、不下载软件,更不要将自己的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qq号、微信号出租或出售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