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反诈在行动】洪某某戴某某,严惩不怠!

只需“出借”银行卡

贷款就能“包下”?

看似借贷容易

实则陷阱重重


自全市开展反诈重点工作

“全警百日攻坚”行动以来

艾溪湖派出所立足公安责任

“零容忍、出重拳”的态度

强化对“两卡”案件的打击

全力守护群众的财产安全



近日

艾溪湖派出所成功破获一起

“卡农”出借银行卡诈骗案件

两名嫌疑人落网

 追回诈骗资金2万元


案情回顾

6月18日

艾溪湖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

自己被电信网络诈骗2万元


民警火速开展案件侦查工作

通过联动属地银行共同查询

迅速锁定“卡农”洪某某

并在辖区某小区将其抓获


经审讯,洪某某交代

自己急需用钱,但因征信问题

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贷款

便通过网贷平台找到管某某

管某某声称贷款“黑户包下”

只需出借银行卡“帮刷流水”

在火速放款的诱惑下

洪某某在明知出借银行卡是违法的情况下

仍将银行卡出借给管某某

随即

犯罪嫌疑人管某某伙同戴某某

在南昌市高新区某银行网点

听从上线指示

从银行取走诈骗赃款2万元

民警火速出动将戴某某抓获

经查明,2万元系报警人被诈骗转入钱款

目前

洪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戴某某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在电诈案件中,犯罪分子为了保证自身和赃款的安全,都会把诈骗得来的钱经多层转账“洗一洗”后,才转入自己的账户,这个过程被称为“跑分”。大量租借或购买来的银行卡,就是赃款“洗白”的工具。

      诈骗团伙或洗钱团伙往往利用贷款人急需资金周转或需要大额贷款的心态,欺骗贷款人提供银行卡、手机卡等供他们“跑分”,而贷款人最终不仅无法收到承诺的“贷款”额度,还可能导致银行卡被冻结,甚至自己受到法律惩处。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  源 | 高新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