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高管获刑喊冤 原定二审未如期开庭

  2024年3月28日上午9时,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外,人头攒动,二十余人欲进入法院而不得,愤怒地与法院的工作人员争吵着,他们是从全国各地赶来旁听一个普通案件的当事人的亲属、关心案件审理的律师、记者和公民,然而,尽管该案是公开审理,尽管审理的法庭是梅州中院的二号大法庭,尽管法庭还可以容纳至少50人参与旁听,尽管法院没有理由阻止他们旁听,可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就是不准他们进来。9点半、10点钟,吵闹依然没停......

  人民法院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公正、客观,尊重事实和法律。然而,广东宝某能源原董事长宁某喜、原董事温某职务侵占一审获重判,审判法官的裁判偏离了事实和法律真相,造成明显的不公,二审,依然想强行推进杀猪式审理,让人看不到公正的希望。

  案发背景

  广东宝某华集团成立于1993年,叶某能是宝某华集团的大股东。因公司发展,1997年成立了宝某能源公司,并于当年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上市,宝某能源的实际控制人同样是叶某能。宁某喜跟随叶某能在公司工作二十多年,从2000 年9月开始担任宝某能源董事长,曾当选第十一、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温某也在公司工作二十余年,曾担任宝某能源董事及宝某华集团总经理,当选第十二、十三届广东省人大代表。两人称得上是叶某能的“左膀右臂”。

  2017年,宝某能源牵头组建梅州客某银行,注册资本20亿元,2017年6月22日获监管机构批准开业,宁某喜出任梅州客某银行的第一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因宝某能源实控人叶某能拥有香港居民身份而不符合民营银行审批条件,为了既不放弃香港的身份又不影响客某银行的审批,叶某能决定将宝某能源部分股份名义上转让给宁某喜代持,实施了宝某华集团与宁某喜通过“名为转让实为代持”的方式以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权安排方案。宁某喜以受让的股票质押贷款5个亿支付给宝某华集团,由宝某华集团支付剩余转让款及贷款本息。在股票代持期间,由于市场环境恶化,股价下跌,宁某喜以个人资源出手还贷,承担了巨额成本,损失超过了七千万元。但股价上升后,叶某能要求宁某喜无偿归还股权,却不愿承担宁某喜的损失,双方就此产生了纠纷。

  叶某能为报复宁某喜,指派宝某华集团法定代表人邹某红向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经侦大队报案宁某喜诈骗其9亿余元股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后,又指使邹某红和宝某能源法定代表人邹某开拿多年前的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宁某喜和温某职务侵占。该次报案主要涉及两个事项:一是宝某能源2015年定增时候,宝某华集团融3.1亿元,产生930万元财务顾问费;二是2014年5月,宝某能源名下房产被宁某喜、温某二人以 1500万元低价购买。2022年3月1日宁某喜被刑事拘留,4月7日被逮捕。时任第十三届广东省人大代表的温某,于2022年7月18日被梅州市人大常委会非法罢免,当天即被采取强制措施,而直到7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才对温某被罢免省人大代表一事进行备案和公告。

  叶某能利用这两起事件,勾结公检法,利用经济势力绑架公权力、裹挟法律,是造成本桩冤假错案的起源,梅县区法院无视梅县区办案侦查期间的各种违法事实和宁某喜、温某及其辩护律师提交的证据及辩解,公然为违法的梅县检察和梅县公安背书,配合其造案造冤,分别判处宁某喜和温某9年6个月和7年6个月。

  知名律师和法律界人士质疑:

  第一:辩护律师在比对证据原件时当即发现,该付款报批单已被人为变造,是虚假证据,上面明显有叶某能的签批及肉眼可见的擦拭痕迹,用手机原图拍摄稍加放大,叶某能签批的三个字清晰可见。为防止该虚假证据被人为毁灭,辩护律师当场阻止公诉人凌某某撤回该证据原件,立即申请对证据进行司法保全。付款报批单上的签字可以充分推翻叶某能、李某等证人陈述的真实性,同时也是证明宁某喜及温某无罪的重要证据,而一审判决竟将该证据彻底排除出证据体系中,未给予任何回应,显然违背了刑诉法关于全面收集证据的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该行为已经涉嫌诬告陷害罪,要求公诉人不仅不能撤回证据,还应以法律监督之责敦促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但至今无人理睬。

  第二:本案重要证据《融资顾问服务委托合同》的真实性,为什么不能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为什么不能委托一家或多家国家级的独立性强的专业鉴定机构再次鉴定?为什么叶某能及其公司财务李某都声称没有合同?

  是因为办案机关开始的目标是要把本案做成诈骗案。所以,就努力追求诈骗罪的构成条件,因此,必须要把《融资顾问服务委托合同》推翻,必须要求《融资顾问服务委托合同》是虚构的才行,以至于让证人串供导致群体撒谎,大家就一起拼命否定《融资顾问服务委托合同》的真实性。事实上,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的时候已经注意到了这些问题,发现就现有证据事实追究被告人诈骗罪很难,故而在《起诉书》指控中进行了罪名的调整,但是,毕竟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有本质区别的。很遗憾的是,公诉机关仅仅是将案涉罪名进行了调整,对办案机关早期以诈骗罪收集的证据及证人证言没有进一步核实,故而造成证人集体撒谎和鉴定结论不客观公正的尴尬局面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形成本案生活逻辑和法律逻辑无法达到统一的可悲局面。

  宝某能源是叶某能实际控股的上市公司,几百万甚至一、两千万的资产这么容易被侵占,实控人叶某能竟然不知情?家属提供的证据资料显示,连公司员工每月工资及差旅费都要其亲自审批,正是使用他的“铅笔文化”。

  第三:根据由梅县区办案机关调取的客观书证显示,宝某能源于2011年购入涉案房产的交易价格为1149万元,对比2014年以1500万元的价格出售,不仅没有造成亏损,反而有近三百万元的涨幅,产生了一定的溢价。同时,2011年梅州市税务局也曾对涉案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为2387万元,同样高于实际成交价1149万元,由此可见税务评估价与实际成交价不一致为市场交易中的常态现象,并不一定涉及犯罪行为。

  赤裸裸地金钱绑架公权

  第一:办案机关证据收集是否合法?2022年7月18日,办案机关在未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同意,对省人大代表温某采取刑事拘留。梅公传唤字[2022]00258号《传唤证》表明,被传唤人温某到达时间2022年7月18日13时,传唤结束时间2022年7月19日12时46分,此次传唤持续时间为23小时46分。实际讯问时间为2022年7月18日13时56分至17时33分,7月18日21时15分至7月19日1时,期间讯问时间为7个多小时。梅县区分局在讯问结束后,既未作出拘留决定,也不放被传唤人回家,也不采取措施保障被传唤人的饮食、休息条件,反而是将其关在办案中心的讯问室内,让其坐在小凳子上,穿着短袖在空调出风口吹了近5个小时的冷风,致使温某在7月19日凌晨6点因头痛高烧39度多被120紧急送医。

  第二:经温某向律师陈述了解到:7月18日晚上温某被经侦办案人员恐吓其已在当日上午被梅州市人大常委会罢免了省人大代表资格,已过会(事实并非如此),如再不交代将要被关几个月。7月19日下午在温某发高烧的情况下被温某某带进非审讯室无监控的房间内,并以宁某喜所谓的口供诱骗(宁某喜已全部交代并把责任都推卸到了温某身上),叫温某不要替宁某喜隐瞒,诱骗温某只要指认宁某喜,就能得到叶某能的原谅及保释。温某在高烧迷糊状态和受到经侦恐吓诱骗等手段的情况下按办案人员给出的模版指认宁某喜。

  19号晚上叶某能到温某家里,向温某家人下跪道歉,表示会处理好整个事件让温某早日回家。第二天20号下午梅县公安局温某某等五人带着温某回家,特意安排温某与家人单独交流,并且特别反复告知跟着温某的女警是外地人听不懂本地方言,随后温某轻信以为配合叶某能就可以恢复自由所以违心做了伪证,所有这些环节丝丝相扣。

  在温某要求重新陈述事件事实期间,叶某能曾多次找到温某家属,诱拐家属写信给温某让她不要改口供,多次拟写书信要求家属照抄并称会亲自转交给温某。

  第三:逼迫温某选边站,迫使其支持叶某能诬告陷害宁某喜,继续违法做讯问笔录。当温某坚决要求梅县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还原案件事实真相时,却遭到承办检察官破口大骂。检察官还将事先打好的笔录强行要求温某签字。对此,庭审中,被告人温某当庭揭露并要求出示当天那份笔录。公诉人见隐瞒无效,只好牵强出示了两份隐藏已久的讯问笔录。经辩护人当庭查看,发现这两份2202年8月1日和9月23日虽时隔40多天的笔录,却是先后粘贴复制的,两份笔录出现的错误都是一样的,都是“2202 年”做的,证实了温某控诉检察官事先打印和粘贴复制的作弊手法。更有甚者,这两份讯问笔录原件,居然没有讯问人,没有记录人,也没有任何检察人员在上面签字,很显然事先打印好之后连他们自己都忘了签名,作弊手段达到了为所欲为的地步。法庭上,见事情败露,公诉人想当庭撤回该两份证据,甚至在时隔四个月后试图当庭添加签名,被辩护人严肃阻止。

  第四:2023年元月5、6、7连续三日开庭后,审判庭眼看有罪证据越来越薄弱,很难完成政法委领导交办任务。他们居然铤而走险,秘密安排当地一名不是本案辩护人的律师(这也是某领导多次逼迫温某要找一位当地律师的重要原因)于2023年3月6日下午,混入看守所非法会见被告人温某,她特地带去法庭的消息,提出如果其认罪并继续指控宁某喜,放弃控告刑讯逼供、诱供笔录的申请,法庭给她缓刑的优待。

  第五:该案二审原定于2024年3月28、29号开庭,27号为庭前会议,在当天的庭前会议中,在提到公开开庭旁听人员安排的问题时,合议庭公开表示,只允许被告人亲属参加旁听,并需要拿当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证明才行。故意留着大片空位不让旁听,且必须要证明“你爸是你爸”搞假公开开庭。辩护律师提出930万报批单签名涂擦鉴定、要求叶某能、宝某华集团会计李某等证人出庭等十项要求,但都遭到拒绝;并且宁某喜第一次近距离听到被告人温某自述是如何在当地领导、区委、区政府领导等人的劝说、利诱、威逼下违心指控构陷他有罪的细节后,再一度情绪失控,要求法庭中止审理将案件提级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但法庭继续按其事先设计好的路线在第二天开庭,由于27号的疲劳审理,加上合议庭的种种不公,宁某喜回想起这么多年来,自己作为一个外来务工人员,对梅州地区第一个上市公司作出了卓越贡献,平日里得到各级领导夸赞,到头来却被梅州当地各级官员构陷,心里感到无比凄凉、无比心寒、无比绝望和无比愤怒,致使其彻夜难眠,被最后一根稻草压垮了。27号当晚回到看守所就感觉到身体不适,头昏脑涨,呼吸不畅,情绪激动,一夜无眠。第二天,经监所医生检查,宁某喜血压达到171/126,空腹血糖达到15.1。无法接受高强度庭审活动,需要休息治疗。可是,28号合议庭全体人员带着一众法警进入看守所提讯他,强迫他出庭受审,致使他情绪再度失控,只好表示,你们可以强行押着我去法庭,我是个体面人,我不会暴力反抗,但是我只能在法庭上沉默,我也不需要辩护人,随便你们怎么折腾就是。无奈之下,合议庭经现场打电话请示领导后离去。最终通知辩护律师28、29号的开庭取消。

  第六:该案由辩护律师发微博“梅州中院庭前会议,曝光建国以来最大的假案”。一整套作假案流程将一个北大光华管理学院的才子和一个清华经管学院的佳人构陷入狱。多名政法高管亲自下场指挥部署做假案。我建议法官从讲政治的高度立即停止庭前会议,直接发回重审,然后检察院撤诉。

  结果这位女审判长按既定目标认认真真走过场,非要把庭前会议开完。到晚饭后还要继续走形式,当辩护人表示要播放市委政法委领导安排做假案的一个多小时录音后,还不让播放。三位律师愤而退庭表示:“你不让在庭前会议播放,就在法庭上播放,法庭上不让播放,那就让全社会人民去欣赏”。该录音更劲爆的是透露了某市政法机关如何构陷一位美籍华人夺人钱财陷人入狱的故事。

  摘录部分录音内容(部分人名不便公开,有作修改):

  领导:“还有个以前有个李某军的案子你听过没有?钟某和那些因为和周某新叫去让他炒股票的事,当时他们就告他诈骗他们的钱,是吧,诈骗搞李某军搞不了,但最后怎么样告倒李某军的就是告他公司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还有贪污公司资产几个罪。现在就准备判了,关了快4年了,到现在还没有判的两个人,一个女的,李某军也是美籍华人,大使馆也出面,最后职务侵占告不了他,但是公安抓又抓了,捕又捕了,骑虎难下了,最后只能从公司财务那个角度去搞他,也搞坏了,现在也要判,现在不敢判是因为牵涉美国的一些问题,但是现在认罪的,最高院已经批准回来了,判多少年,怎么判?套法律,套到法律上就十分麻烦了。”

  领导: “他肯定不对的,第二呢外界就认为你温某就是和他合伙的,骗老板的。所以你现在就必须旗帜鲜明地说站在老板那里去。要和老板讲,老板你要我怎么做,但是一是您要帮我,我肯定没有事,肯定没有骗你,这个大原则。但是任何事我都跟你帮忙指证他。就这样,肯定就要十分鲜明的。你现在就不要去和老板去解释这些事情了。”

  领导:我知道。但现在他跟我讲的意思是,让我跟你讲明白来,他就不可能跟你讲得这么直白,主席他,所以为什么会让温某芳、黄某仰他们来说,因为我本身又是政法委书记,案情我也不是十分了解,只是听他们讲的,也不一定是对的,我也不方便表态,所以就让向记(温某芳)和黄某仰见一下你,讲清楚来,你要主动。第二我的意思是这段时间你要抓紧,因为案子有时间,有时间呢如果是那个证据都没有搞清楚,公安肯定会采取措施,对你采取措施,会做什么呢?罢免你的人大代表,再抓你,那搞得就复杂化了。所以我的意思是你现在就抓紧,不要去拖,时间十分紧,原来党代会前都说要启动罢免你的,我说不行,我要开党代会,第二我说给时间给你同主席沟通,所以温某芳来做你的工作。张某兰不错,我说小兰你要让温某明帮忙一起做工作。我也跟小兰说要亲自见一下你。

  领导:他(叶某能)现在呢有点担心,如果保了你搞不了宁某喜,他就怕这一点,所以他现在就狠心就搞、搞、搞,最后没有办法,连你也要一起搞了。

  领导:我也交代了他们,因为具体梅县公安我不方便去指挥,不方便过问,但是张某兰和温某民呢就随时可以调他们来问,我的意思是让张某兰和温某民你们两个人还是要亲自介入这个事,不要让公安任意去查,因为公安呢毕竟要温某民指挥才能指挥得动的,因为他本身要报到检察院的,报到检察院黄某仰可以帮忙,但是还是要温某民的。(江夏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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