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3月21日讯(通讯员厉亚元记者万凌云)在互联网时代的风口上,有些自媒体为了“粉丝”和“流量”,哗众取宠,毫无底线,贴出一些捕风捉影的图像“碰瓷”公安机关,唯恐天下不乱,动不动就“啊呀不得命了”,严重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谣言
21日,镇江京口警方介绍,今年3月,镇江本地美食网红小马(化名),为吸引网民眼球,博取流量,以交警街面执法为背景虚构“剧本”,编造警察当街“抓逃犯”等内容,并配以异样表情。其后,在抖音发布涉警谣言视频,达到嘲讽警察正常执法活动的目的。
该视频迅速引发网民热议,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京口公安分局依法给予马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询问
镇江网警就此警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论,切勿以身试法。当人民群众真的遇到危险或受到伤害需要求助时,人民警察会义无反顾地出现在您身边。
但是对于编造事实散布谣言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绝不手软!
链接:适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五条: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校对盛媛媛
(来源: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