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罕见!昔日同学反目,对簿公堂!上市公司代持案终审宣判

中国基金报记者 冯尧

一场由上市公司股份代持所引发的官司,迎来戏剧性转折。

这一事件发生在a股上市公司盛弘股份实控人方兴身上,而与之对簿公堂的是其同乡、同学、同时也是盛弘股份创始人之一、原股东汪卫强。引发双方反目的原因,便是不被政策允许的上市公司股权代持事宜。

二人的股份代持争议,最初公之于众始于2022年3月。随后,在长达近两年时间的诉讼过程中,双方你来我往。在一审判决中,方兴曾一度占据上风,汪卫强的诉讼请求遭到驳回。

不过,在2024年2月2日晚间,盛弘股份一纸公告披露了终审结果:方兴将按50%的比例向汪卫强支付约843.7万股盛弘股份股票现金价值,以及2017年~2022年的现金红利及上述资金的资金占用费。

据本报独家获悉,广州中院判决初步估算,方兴需向汪卫强支付的前述金额共计约1.2亿元。需要提及的是,本案也是目前罕见的上市公司实控人返还代持股权相关权益案件。

同为上市公司创始人

盛弘股份实控人与原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纠纷,最早由上市公司在2022年3月29日一份公告中披露。当时距离盛弘股份上市,已有超过4年半时间。

当时公告披露了这一诉讼的事由。这一场诉讼除了盛弘股份股权之外,还牵涉到另一家未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据悉,盛弘股份成立于2007年9月28日,汪卫强、方兴均为其登记股东。

而另一家公司即为,深圳市德弘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德弘包装”),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29日,汪卫强为登记股东,方兴则为隐名股东。

当时公告显示,在上述基础上,汪卫强和方兴约定互相代持部分股权,并分别向对方出具了《声明书》。根据方兴于2011年向汪卫强出具的《声明书》内容,汪卫强将其所有的盛弘股份5.02%的股权变更为名义股东方兴持有,实际权利人仍为汪卫强。

而如果盛弘股份上市而德弘包装未能上市,方兴应当将在挂名持有的盛弘股份5.02%股权,在盛弘股份上市3年后返还给汪卫强自己持有;如盛弘股份因增资而致使股份比例变动的,以盛弘股份增资后的比例折算方兴挂名持有的汪卫强股权。

而汪卫强认为,2017年8月22日,盛弘股份已经实现了在深交所上市。到了2020年8月22日,方兴在《声明书》中所承诺的返还原告汪卫强5.02%股权的条件已成就,但经汪卫强多次主张,方兴均未能履行《声明书》中确定的义务。

因此汪卫强选择与方兴对簿公堂。根据当时公告,汪卫强作为原告,提出确认方兴名下证券账户内751万股盛弘股份股票(对应约3.66%盛弘股份股权)以及相应收益归原告所有等六项诉讼请求,涉案金额高达3.4亿元。

据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本案对簿公堂的两位当事人方兴和汪卫强实际上为同乡、同学关系,二人也是多年的好友。

据悉,方汪二人早年间各自创立公司,在创业过程中相互扶持帮衬。“二人约定互相为对方代持自己公司的股份,目的就是有朝一日只要有一家公司能够上市,兄弟二人可以‘有福同享’。”知情人士如是表示。

记者在盛弘股份招股书中发现,盛弘股份前身盛弘有限由方兴、汪卫强、李俊杰、雷海军四人共同出资设立。当时汪卫强出资比例为14%。而盛弘股份实现上市后,汪卫强持股157.58万股,占比为1.73%。

上述知情人士透露,方汪二人是多年来在异乡打拼的合作伙伴,二人共同发起设立了多家公司,案件涉及的盛弘股份仅仅是双方发起设立的众多公司之一。“盛弘公司的设立不仅与德弘包装有关,更涉及到与从艾默生公司离职的技术方盛剑明、肖学礼、雷海军等人的合作创业关系。”

根据公开资料,盛剑明与肖学礼为盛弘股份的第二大和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5.78%和4.76%,仅次于方兴。 

二审推翻一审判决

不过,在盛弘股份2018年的年报披露之后,汪卫强的名字就未再出现在上市公司披露的股东行列之中。    

据记者了解,在盛弘公司股票限售期一年届满后,汪卫强便将其当时持有的全部盛弘公司股票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给其妻子朱宝莲,朱宝莲则在2019年3月至9月期间将这部分股票逐步卖出。

仅从公告中的只言片语,或许很难了解方汪二人股权代持纠纷的全貌。但两人显然已经势同水火。而这一案件在一年后出现重大进展。

2023年3月21日,盛弘股份一则公告披露,该公司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汪卫强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也意味着,方兴在这一回合较量中获胜。

不过,汪卫强并未就此认输。不到两个月后,在同年5月15日,盛弘股份又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传票显示,原告汪卫强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这也是这一案件的重大转折点。八个多月后,也就是2024年2月2日,“天平”倾向汪卫强一侧。根据盛弘股份公告显示,广州中院首先判定,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此前针对此次案件的判决。

其次,广州中院要求方兴向汪卫强支付843.7万股盛弘股份50%的现金价值(每股股票价值以本判决生效之日股票收盘价为准)及资金占用费。同时,方兴还需向汪卫强支付上述股份自2017年至2022年期间的现金红利180.58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根据广州中院判决初步估算,方兴需向汪卫强支付的前述金额共计约1.2亿元。需要注意的是,公告显示此次判决为终审判决,这也意味着这一股权代持纠纷将尘埃落定。

据记者了解,双方的争议点之一是一笔早在2009年转账的股权增资款,金额为57.5万元,而该笔款项被证明由汪卫强向方兴所支付。

股权代持不被允许

除了案件的曲折之外,方汪二人的股权代持争议本身具有更深层意义。按照现行监管政策要求,公司上市时存在股权代持是不被允许的。如果存在隐瞒股权代持情况,责任方属于信息披露违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记者就此采访了一位前监管层人士,该人士对记者表示,上市公司股权清晰稳定,是证券市场的基本交易规范,也是发行审核关注的重点问题。    

在他看来,本案双方在盛弘股份上市之前约定,以及在公司上市之后继续隐瞒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证券监管的相关规定,同时也有损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广州中院认为二人关于方兴为汪卫强代持的约定应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悉,广州中院综合全案证据分析认为,在盛弘公司上市前,确实存在方兴代汪卫强持有盛弘公司股权的事实。但双方争议的股权涉及到上市公司和公众利益,因此广州中院认为案涉股权所对应的盛弘股份股票客观上不具有归还汪卫强的可能性,故广州中院支持了汪卫强要求方兴返还该股权收益的诉讼请求。

同时,广州中院也认为,双方应当知道2011年3月签署的代持盛弘公司股权声明书在盛弘公司上市后带来的风险及后果,但双方未能在盛弘公司上市前妥善处理该事宜,导致在盛弘公司上市三年后引发纠纷,故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根据盛弘股份公告,针对涉案股权对应的843.7万股盛弘股份股票,方兴仅支付50%的现金价值及资金占用费。也就是说,是由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同时按50%的比例分配对应的现金价值和2017年~2022年之间的现金红利。

值得注意的是,在前述前监管人士看来,盛弘股份此次披露的案件较为罕见。他表示,上市公司股权涉及公众利益,同时代持行为违反证券监管规定。“以往的股权代持纠纷多通过协商解决,但这一案件则是目前罕见的以上市公司实控人返还代持股权相关权益为结果的案件。”    

盛弘股份自上市以来,业绩较为稳定。尤其是近年来,乘储能与充电桩行业“东风”,盛弘股份业绩增速较快。

根据该公司近期公布的业绩预告显示,其预计2023年归母净利润为3.50亿元~4.30亿元,同比增长56.57%~92.35%。对于业绩增长归因,盛弘股份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储能事业部及充电桩事业部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带动公司2023年度整体收入及净利润增长。

据了解,盛弘股份专注于电力电子技术在工业配套电源与新能源领域中的应用,其主要产品及服务包括工业配套电源、新能源电能变换设备、电动汽车充电桩、电池化成与检测设备,上述业务在2023上半年营收占比分别为19.41%、35.28%、34.84%、8.45%,即储能与充电桩业务占比近七成。

截至2月2日,盛弘股份股价报26.51元,最新市值为82亿元。

编辑:小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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