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赫)1月29日,知名歌手赵传在微博发文称:“最近火红的剧《繁花》剧中使用《我是一只小小鸟》,先前都没人来洽谈录音使用权”,意指电视剧《繁花》侵犯了他作为原唱的权益。据新京报记者观察,电视剧《繁花》确实使用了赵传演唱的《我是一只小小鸟》版本作为插曲,并在片尾标注为“版权音乐”。1月30日,有媒体联系到《繁花》出品方泽东影业,对方回应道:“我们昨天第一时间和环球音乐一同联系了赵传和版权所属团队,并做了相应的解释和沟通。并相约今天进一步展示我们合作记录,解除相关误会。”
《繁花》中,陶陶出场总会配《我是一只小小鸟》,主演陈龙介绍,王家卫给每个人都配了背景音乐,陶陶的背景音乐就是这首歌。
到底什么是“录音权”?如果剧方想要使用一首老歌,到底需要向谁获得授权?对此,新京报记者采访到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赵虎。赵虎表示,如果一部影视作品想要在剧中插播一首音乐作品,其需要向歌曲版权方,比如词曲作者、唱片公司、音乐版权公司等,获得这首歌的著作权授权,尤其是著作权中的表演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
赵传微博截图。
表演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广播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第十条规定,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赵虎表示,这其中还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果作品方只是用了这首歌的词、曲,演唱则另找一名歌手的话,只需要向版权方获得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并和演唱者约定表演者权的使用问题即可,不需要和原唱商量。“有时候需要词曲作者授权,有时候词曲作者已经把其著作权转让给他人,比如唱片公司,那就由他人授权。谁是权利人,谁授权。”
但如果剧方想要使用某个特定歌手演唱的版本,则需要获得歌手,即表演权者同时授权。例如,电视剧《繁花》直接使用了赵传演唱的《我是一只小小鸟》版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歌手拥有表演者权,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当被许可人,即剧方,以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则应当取得歌手(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除非歌手与他人签订了协议,转让了表演者权,就不能再主张了。”
而有网友猜测,赵传所说的“录音权”或许是指著作邻接权中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对此赵虎表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所谓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音制作者,是指最初将表演的声音或者其他声音录制下来的人。因此通常情况下,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指的并不是歌手,而是音乐公司、音乐制作人等。
编辑 佟娜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