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个肩,可能侵害配偶权,判赔10万元!

在台湾,告侵害配偶权可能拿到比判决离婚赡养费的金额还高!如果你看到你的配偶和别人十指紧扣,忍不下这口气,可以去提告侵害配偶权!

近日台湾娱乐版媒体报导马俊麟妻子控告王瞳侵害配偶权,求偿新台币400万元。另外,台湾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民事判决:“被告两人间双手紧扣并环抱,难认仅系单纯搀扶与习惯搭肩动作”,已侵害配偶权。据此,判赔丈夫与婚外女性,应连带赔偿妻子新台币10万元。

先来说说到底什么是“配偶权”?

台湾法律上对配偶权的内涵未予以明文定义。在实务上,根据台湾法院的诠释,配偶权就是“夫妻有互守诚实的义务”,倘若“一方行为不诚实与他人发生足以破坏夫妻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之行为者”,就是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台湾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278号、55年台上字第2053号判例意旨参照、台湾高等法院 102 年上易字第 801 号民事确定判决)

但是,什么是“不诚实破坏夫妻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之行为”呢?这样的描述实在太拢统及模糊.因此,特别找出几个判决提供参考:

1.通奸:通常判赔金额介于新台币数十万元之间,会依各方当事人经济实力及个案情节认定。只是,通奸通常难以举证。 (台湾高等法院 108 年上易字第 98 号民事确定判决〜通奸侵害配偶权判赔30万元)

2.传讯息“宝贝我想你了”:判赔新台币10万元。彼此间并以“公、婆”自居,外出有牵手等亲密举动,交往互动已达破坏婚姻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台北简易庭 106 年北简字第 14531 号民事判决)

3.双手紧扣并环抱:判赔新台币10万元。此种行为已难认仅系单纯搀扶与习惯搭肩动作,显已逾越一般社交行为之不正常往来行为,应可认被告二人间确实有暧昧往来之关系存在。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诉字第 2075 号民事判决)

4.多次共同出游:判赔新台币15万元。拍摄多张亲密照片及刻意隐瞒不让另一方知悉上情,另在LINE上有暧昧之对话内容,足认确有相当亲密关系之男女私情往来,已达侵害配偶关系。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简上字第 232 号民事确定判决)

再来看大陆关于配偶权的规定.大陆对配偶关系采取较为弹性的态度,大陆婚姻法规定的离婚事由之一必须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者”,通奸一般不构成离婚事由。“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而通奸或逾越正常社交的亲密接触,一般“不可以”求偿,且通奸也“没有”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46条)

依据台湾法院判决,侵害配偶权涵盖范围较广泛,不限于通奸行为;逾越一般社交行为之不正常往来行为,均可能侵害配偶权;侵害配偶权举证远较通奸容易有很大的解释跟成立的空间,是“受害”元配的利器 (在台湾,通奸除民事责任尚有刑事责任;其他侵害配偶权行为仅有民事责任) 。

只是,一旦提告,这段婚姻还可以走下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