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死金毛犬的男子,涉嫌构成什么犯罪?专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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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男子活活打死金毛犬已被刑拘”的新闻近期多次登上微博热搜,经当地警方调查核实还原了事情经过:王老伯拴绳带其金毛犬在小区散步,女主人在身边但未拴绳的贵宾犬见到后扑过去,却反被金毛犬咬死。被叫至现场的贵宾犬男主人当着王老伯的面,用棍棒将金毛犬打死,后被警方刑事拘留。涉事男子涉嫌构成什么犯罪?自家爱犬被侵害致死,主人应如何正当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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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较常见的侵权类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和第82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动物饲养人通常指动物所有人,动物管理人则是指动物的实际控制人或约束者。这里所谓造成他人损害包括造成他人不同程度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

可见,我国对饲养动物致害采取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无需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即构成侵权。但与此同时,该条也规定了一定的免责或减责事由。因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饲养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的违法性,即存在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二是造成了损害后果;三是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具有因果关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主要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举例来说,原告李某在遛自家茶杯犬时,遇到被告王某饲养的未拴犬链金毛犬,后金毛犬袭击了茶杯犬,致其无法站立并于数日后因伤情严重安乐死。李某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承担购买犬只费用、养育费、检查与安乐死费用共计2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茶杯犬的伤亡是王某的金毛犬所致,且未有证据证明是因李某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因此王某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最终判令他向李某赔偿1.2万元并书面致歉。

上述新闻链接中,王老伯饲养的金毛犬咬死了他人的贵宾犬,属于造成他人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损害的情形,王老伯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或赔礼道歉等侵权民事责任,而对上述侵权责任的主张也恰恰是贵宾犬主人维权并取得救济所应当采取的正确途径。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减轻或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侵权责任。例如:董某在街上捡到一条拴有狗链的流浪狗,打牌期间将狗拴在附近的一棵树上。6岁的刘某与其家人从此经过时,恰巧被狗咬伤面部。事发后,董某将狗转交给案外人。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某捡到流浪狗后实际控制管理该狗,后该狗将刘某咬伤,董某作为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在小狗已被拴在树上的情况下,刘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咬伤,其监护人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应减轻董某的侵权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侵权人有义务证明侵权事实及致害动物是由被诉侵权人所有或管理,否则诉求将无法得到支持。值得注意的是,流浪狗致害事件中,只有对流浪狗进行了收养或者实际管控才需承担责任,而偶尔的投喂及允许流浪狗与自己所饲养犬只玩耍的行为并不构成对流浪狗的收养或实际管控。

2、饲养烈性犬等致害不适用过错相抵原则

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动物致害责任是为了救济被侵权人,并维护公共安全。考虑到违反管理规定或饲养烈性犬等动物危险性更高且危害更大,是将他人置于该动物直接攻击的潜在威胁之下,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9条及第80条规定,若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或者饲养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存在任何减责或免责事由。

以下述案件为例:刘某拴狗链遛狗时,至北京市朝阳区一小区门口,遇到李某正在遛一只未拴狗链的白色萨摩耶犬,两狗追闹过程中,刘某将自家小狗抱起时被萨摩耶咬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左手拇指骨折。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本市禁养区域违规饲养大型犬只,且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违规遛犬,严重违反《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判决李某应承担严格无过错责任且不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即使刘某在具体过程中存在过错,李某也需赔偿刘某因饲养动物侵权造成的全部相关经济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在饲养动物致害侵权纠纷中,最常见的是没有目击者或监控,且被告拒绝承认损害是由自家动物所致的举证困难。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因此,在此类情况下,在原告已尽到举证义务的基础上,法院通常会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达成内心确信来认定事实,进而确定原告损害是否由被告动物所致。这也提醒市民,在遭遇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纠纷时,要注意及时报案,尽量调取并保留好监控视频、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现场证据,尽可能帮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3、打死高价宠物或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在上述新闻链接中,打死金毛犬的贵宾犬男主人之所以被刑事拘留,主要原因是其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灭或者损坏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知,构成该罪的主观上须为故意,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数额较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则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造成严重损失、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应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另外,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贵宾犬男主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关键需要对其所毁损财物即金毛犬的价值进行举证或鉴定。若经充分举证或鉴定确定,其造成王老伯财物损失价值超过5000元,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否则,则可能构成一般违法行为,将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有市民表示疑惑,打死价值较高的金毛犬会被刑拘,那么,打死价值较低的普通犬只呢?如果所打死犬只的价值明显低于5000元,通常不会被刑事拘留。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因此,倘若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打死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所有的价值不足5000元的普通犬只,虽未达到入刑标准,仍将受到行政拘留或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此外,近年来也常有打死流浪狗而遭到爱狗人士抗议的新闻发生,若打死的犬只是遭遗弃或走失的流浪狗,假如该流浪狗已被他人或犬只收留所等收养,或被狗主人事后寻得,且收养者或狗主人报警并主张权利,则打死流浪狗者依然有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处罚同时进行民事赔偿的风险。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 王晓露(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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