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厅长级干部朱丽霞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朱丽霞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被告人朱丽霞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3年,被告人朱丽霞利用担任贵阳市商务局党委副书记、书记、局长,贵阳市南明区委副书记、南明区政府副区长、区长,南明区委书记,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开办幼儿园、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37万余元。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丽霞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朱丽霞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认罚,退缴部分涉案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朱丽霞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2023年8月23日消息,朱丽霞被查;2024年2月5日消息,朱丽霞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朱丽霞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置若罔闻,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组织宴请并用公款冲抵宴请费用;组织观念淡薄,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廉洁底线失守,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不正确履行职责,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毫无纪法底线,私欲膨胀,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违规为他人在项目承接、享受政府补贴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朱丽霞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贵州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朱丽霞开除党籍处分;由贵州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贵阳市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简历显示,朱丽霞,女,汉族,1963年5月出生,贵州修文人,1993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
早年,她长期在贵阳市政府工作,历任: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五处干部、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等职。
2007年,朱丽霞任任贵阳市商务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后任党委书记、局长,2011年,她任南明区委副书记、区长,2014年任南明区委书记,并兼任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等职。
2017年,朱丽霞任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22年1月被免职。公开报道显示,卸任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后,她长期以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副厅级干部参加会议活动。
来源: 政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