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变化!热搜第一!结婚登记拟不再需要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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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

民政部起草的

《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全文公布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修订草案相比原条例

在登记程序上作了较大修改

相关话题#结婚登记不再需要户口簿#

登上了热搜第一



结婚和离婚登记

都不再需要户口簿
登记取消地域限制



本次公布的修订草案,也体现了民法典涉及婚姻的最新要求。


比如,修订草案对于婚姻登记中所需出具的证件进行了修改,取消了需出示户口簿的要求,以倡导婚姻自由。按照修订草案,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出示的证件和书面材料只有两项——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出具的证件也只包括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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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草案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这也就意味着,未来进行婚姻登记,将不会再有地域限制。




明确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修订草案明确了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


如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草案还规定,当事人通过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收到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此外,修订草案还明确了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三类情形,分别是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以及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离婚冷静期”进行细化规定


此次修订草案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细化规定,其中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应当持该条例规定的相关证件和离婚协议共同到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同时,修订草案明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指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修订草案还提出,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重申婚姻自由原则


事实上,《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可以视为对社会意见的回应。此前曾有网民留言,认为身份证和户口簿具有同等效力,为何还要提供户口簿?对此,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答复称,网民的建议我们将予以关注。确实,在信息互联互通的今天,大多数个人业务通过身份证办理就足够了,婚姻登记自然也没必要叠床架屋。


有人担心,不审查户口簿,会不会导致有人隐瞒婚姻的情况?但其实早在2012年,民政部就宣布已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目标,实现了在线婚姻登记和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审查。从技术层面看,取消审查户口簿是可行的,这对于结婚登记办理来说,当然是个减负和便利的举措。


不过,“不必再拿户口簿”不只是方便这么简单,还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重申,赋予人们更多的自主权。即便“婚姻自由”早在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中就被明确记载,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户口簿的存在,客观上赋予了家庭成员一定的话语权,存在家庭干预婚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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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青年君

来源 | 广州青年(id:gz_gqt)综合整理自人民网、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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