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共同饮酒行为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行为,是社会生活中人们借以表达情谊的一种方式。生前好友为何站到了被告席?近日,株洲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饮酒而死亡的案件。
2023年5月24日中午,刘某明在株洲某饭店组织了一场饭局,并邀请杨某强(已亡)和刘某来、陈某林、陈某明、谭某来五人参加。刘某明将三斤左右的高粱酒带到饭店。饭局中,五人进行了三轮饮酒。席间,陈某林没有喝酒,各其他参与者与杨某强之间无劝酒行为。
饭后,因刘某来有事要做便先行离开,其余人员商定在下午上班前的这段空隙时间去刘某明家打牌。13时30分左右,几人开车到达小区门口,刘某明提出自己喝了酒想在车上睡一觉,并将家里钥匙给了谭某来,陈某林、陈某明、谭某来及杨某强爬楼梯到了刘某明家中打牌。刚打第一手牌,陈某林、陈某明、谭某来发现杨某强的手拿牌拿不稳,便问其能否继续玩牌,杨某强予以肯定回复。接着,四人又打了两手牌,杨某强仍拿牌不稳,于是四人停止了玩牌,杨某强在刘某明家中沙发上休息,其余三人待杨某强睡着后离开了刘某明家。到了楼下,谭某来敲开被告刘某明车门将钥匙丢进了后座位置。19时20分许,刘某明回到家发现杨某强还在沙发上睡觉并打鼾,于是自己也躺在另一个沙发上睡。20时50分许,刘某明被杨某强电话铃声吵醒,刘某明接到电话之后,喊了杨某强几声,杨某强无应答,刘某明用手触摸杨某强,发现杨某强已没有呼吸,于是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给杨某强做了心肺复苏、人工呼吸。120医生赶到现场后告知杨某强已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自我保护意识,应当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及过量饮酒所带来的风险,但其在饭局上大量饮酒,放任这种风险的发生,应对自身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刘某明与杨某强两人过量饮酒,刘某明作为饭局的组织者未尽到规劝提醒义务,在后续的玩牌过程中,刘某明未与参与者一同回到家中,亦未安排意识清醒者对饮酒人员进行照看,其作为饭局组织者未尽到安全照顾义务,在明知死者杨某强未上下午班、未吃晚饭的情况下,刘某明发现杨某强躺在自家沙发时,未做任何异常查验,其作为饭局组织者又未尽到安全照看义务,故此,刘某明应对杨某强的死亡承担一定过错责任。谭某来、陈某明作为共饮者,对杨某强过量饮酒行为未加以提醒、规劝,在结束打牌活动后, 未对杨某强进行妥善安置,任凭杨某强独自在被告刘某明家中休息,放任杨某强大量饮酒后处于人身危险状态,两人对杨某强未尽到一定程度的安全照顾义务,对于杨某强的死亡后果,谭某来、陈某明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陈某林参与饭局,其在饭局过程中未饮酒,无劝酒行为,亦无其他不当行为,其并无过错,但在后续打牌过程中,陈某林系其中唯一一名行动自由、意识正常的人员,其在明知谭某来、陈某明、杨某强三人喝了酒的情况下,加入了与饮酒者之间的打牌活动,由此产生了一种特别注意义务,打牌活动结束后,陈某林未对杨某强进行妥善安置,任凭杨某强独自在被告刘某明家中休息,放任杨某强大量饮酒后处于人身危险状态,其对杨某强未尽到一定程度的安全照顾义务,故陈某林应对杨某强的死亡承担部分过错责任。刘某来少量饮酒且无劝酒行为并先行离开,对杨某强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一审判决由杨某强自行承担88%的损害责任,由刘某明、陈某明、谭某来、陈某林分别按7%、2%、2%、1%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请客吃饭是正常的社交活动,但各参与者在饭局中应当不过量饮酒、敬酒、劝酒,相互间亦负有规劝、提醒、照顾的义务。
正当的共同饮酒行为属于人们正常交往中的情谊行为,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只有在情谊行为发生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才应当给予救济,并对该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对他人造成安全隐患,同饮者就产生了使邻人免受损害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在他人醉酒处于危险状态时,同饮者若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就会转化为侵权行为,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对于此种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考察各同饮者的过错程度,并要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同时,确定同饮者履行注意义务的前提要具有合理预见性。本案中,在陈某林、陈某明、谭某来、刘某来、刘某明与杨某强共同饮酒过程中,没有证据表明同饮者之间有劝酒、拼酒的行为。共同饮酒后,其他同饮者与杨某强一起步行离开饮酒场所。到达刘某明家后,杨某强在此后的行为中,表现出一定的醉酒后的异常状态,并在当晚在刘某明的住处发生死亡,此时虽与共同喝酒的地点与在场人员均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刘某明、谭洪来、陈某明、陈某林等作为先后在场的人员,基于此前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所负有之责任仍需要对杨某强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此前的饮酒行为与之后酒后的行为之间是一个整体,不宜割裂的看待。因此,刘某明、谭某来、陈某明、陈某林对杨某强的处置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各自承担一定的责任。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姜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