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之谦拍《飞驰人生2》照片发微博引争议 律师:“盗摄”在道德和社会层面也不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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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你慧眼,识图看片,本尊在谢,你在赛脸,习惯示众,罪带笑点,此心光明,亦复何言。”

2月16日,薛之谦在微博上来了一首自创的“打油诗”,疑似回应因在电影院里拍摄《飞驰人生2》相关照片发微博所引发的质疑。与此同时,“薛之谦 版权意识”等相关话题接连冲上热搜第一。

这件事还要从昨天他在微博上发的一篇配文为“偷看”的“小作文”讲起。文中一开始提到,自己就当完成任务一样买了杯咖啡,抱着些许可以小声骂街的心态,低调又呆萌地走进了电影院。然后却被《飞驰人生2》的热血感动哭了。

薛之谦本意是用调侃的方式帮助电影宣发,但在配图方面,他却使用了三张在电影院里拍摄到的《飞驰人生2》的画面。这一举引发了巨大的争议。有网友表示:“这哪叫偷看,简直是盗摄。”但也有网友发出质疑,称之为“盗”是否有点过于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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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摄”一词最早来源于业内。指的是在未经著作权人、表演者或其他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他人创作的作品进行拍摄、录音、录像等行为,并将这些材料用于公开传播、商业利用或其他侵犯他人权益的目的。

《新闻晨报》记者查询相关法律发现,对于这种行为,早有明确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促进法》第三十一条中曾提到:“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这样的情况绝不止薛之谦。今年春节档可谓是“个个都是王炸”。不少观众一边为电影里主角的故事感动不已时,一边不忘掏出手机拍照或者直接开启视频录制。

一位不愿具名的电影从业者告诉《新闻晨报》记者,春节期间他在观看贾玲的电影《热辣滚烫》时就发现,拍摄电影片尾彩蛋并且发朋友圈的现象非常普遍,虽然大部分人的出发点是好的,也有助于电影的宣发。但片尾彩蛋、片尾曲、片名同样属于电影版权,这种行为依然不应该被允许。

知名电影公众号“3号厅检票员工”曾发文指出:“盗摄”行为在法律层面之外,本身就是一种失德行为。因为电影院昏暗的环境之下,任何手机光源都会构成一种“夺目”。

截至记者发稿时,《飞驰人生2》片方尚未对薛之谦的行为做出任何回应。但知名律师周兆成在接受《新闻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片方是否追究并不是判定“盗摄”的唯一依据。“即使片方没有追究,如果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了‘盗摄’,那么这种行为仍然是违法的。”

有人抛出疑惑,对于“盗摄”是否违法究竟该如何界定?如果只是个人留念是否算“盗摄”?

对此,周兆成解释,薛之谦的行为是否构成“盗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薛之谦在拍摄他人作品时未经许可,并且将这些材料用于公开传播、商业利用或其他侵权他人权益的目的,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盗摄’。但是如果薛之谦的拍摄行为仅仅是为了个人观赏或留念并没有传播或商业利用的目的,那么这种行为通常不会被认定为‘盗摄’。”

那么,如果发生“盗摄”行为,可能会产生哪些后果?周兆成表示,如果发生“盗摄”行为,并且被片方追究,盗摄者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盗摄者可能需要赔偿片方因“盗摄”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票房收入、版权费等。“盗摄”行为可能违反相关的行政法规,盗摄者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执照等。如果“盗摄”行为构成犯罪,盗摄者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何才能规避“盗摄”问题?周兆成建议道,观众在观影时应该遵守相关规定,不要对演出进行拍摄、录音并传播。如果确实需要留念,可以在演出结束后向主办方或表演者请求授权或购买正式的音像制品。

“即使从法律上讲没有追究,‘盗摄’在道德和社会层面仍然是不可接受的。并可能面临其他法律责任和道德谴责。因此,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权,避免进行‘盗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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