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重拳出击:网络播放量将制定统一标准 打击刷量行为,净化视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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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最新动向中,一项引人注目的举措震撼出炉。

据广电总局网站1月18日消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技司发布了一份关于《网络视听收视指标及计算方法》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标准报批稿的公示通知。该标准对网络视听收视指标进行了详尽的规范,旨在建立一个全面、公正、透明的网络视听点播内容收视指标计算体系。

公示中明确,《网络视听收视指标及计算方法》将适用于所有采用电视大屏、计算机、移动智能终端、投屏等方式播放的网络视听点播内容。这一标准不仅定义了网络视听收视指标的基本概念,还详细规定了其分类、统计要求和计算方法,为行业内的各种收视行为提供了统一的衡量尺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用户有效性判定方面,新标准展现出了严格的态度。根据规定,在统计收视指标前,必须对用户的有效性进行判定。对于在1分钟内产生多于60条收视行为或在1天内产生多于10000条收视行为的用户,以及使用视频刷量软件等非常规手段播放视频的用户,将被视为无效用户,其收视数据将不被纳入统计范围。这一举措无疑是对网络视听市场上长期存在的刷量、作弊行为的有力打击。

同时,新标准在有效触达方面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时长不小于2秒的内容触达,将记为有效内容触达;而对于时长不小于1秒的广告触达,则记为有效广告触达。这一规定将有助于广告商更准确地评估广告效果,进而优化广告投放策略。

在有效播放行为的判定上,新标准同样给出了明确的要求。对于内容收视行为中的播放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才能被视为有效播放行为:一是播放速率小于3倍速,二是收视时长大于3秒。这一规定将有效防止快速刷量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保障网络视听点播内容的公平竞争环境。

此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网络视听收视指标及计算方法》无疑是对网络视听市场的一次深刻规范和净化。通过设立统一的播放量计算标准,打击刷量、作弊行为,新标准将为网络视听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同时,这也标志着我国在网络视听领域的监管水平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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