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屋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与取消普通住屋和非普通住屋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作部署,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屋需求,经上海市政府同意,上海市住屋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取消普通住屋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一是明确取消普通住屋和非普通住屋标准;二是明确取消标准后相关个人住屋交易税收事项。《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个人转让住屋个人所得税
《通知》明确,对个人转让住屋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的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按照上述规定,上海取消了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屋以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规定。其他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政策未作调整,如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居民换购住屋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仍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继续执行。
二、关于个人出售住屋增值税
根据《公告》规定,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屋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屋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三、关于个人购买住屋契税
根据《公告》规定,上海适用与全国统一的个人购房契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屋(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屋,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四、关于实施时间
按照《公告》明确的执行时间,《通知》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屋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公告》和《通知》规定的可适用执行。
责编: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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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