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全社会版权保护意识的提升,电影版权保护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今年以来,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家电影局,已经对8批63部院线电影进行版权保护预警,要求各网络服务商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侵权盗版行为。
避免扩散!
查处盗录重点档期院线电影
各地针对春节档、国庆档等重点档期出现的盗录院线电影等侵权盗版行为,及时进行了查处。
2024年国庆档期间,山西、广东等地根据监测线索,针对当地出现盗录国庆档院线电影《志愿军:存亡之战》《749局》《浴火之路》的情况,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及时移转线索,部署山西省、广东省版权局开展案件查办工作。目前,已初步锁定犯罪嫌疑人,案件正在查办中。
今年春天,浙江省金华市公安机关连续侦破7起盗录春节档院线电影案,查处《热辣滚烫》《飞驰人生2》《第二十条》等侵权影视作品50万余部,抓获犯罪嫌疑人13人,涉案金额600余万元。
据统计,仅春节期间相关互联网平台处置监管部门转移、权利人投诉涉春节档院线电影侵权盗录链接6.45万条,主动过滤拦截删除侵权盗录链接125.86万条,封禁、限播反复侵权账户2075个,有效避免了侵权内容扩散。
电影盗版侵权可面临
行政拘留甚至刑事处罚
其实自2019年开始,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家电影局、公安部、文旅部等相关部门,已经连续6年部署开展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专项行动。行动中查处的电影版权侵权者,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甚至刑事处罚。
2019年春节档期间,江苏扬州公安机关抓获马某予等59名犯罪嫌疑人使用高清技术手段复制《流浪地球》《飞驰人生》等多部春节档盗版影片,涉案金额5000余万元。马某予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到四年,并处罚金,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北京电影学院法制教育特聘讲师 郭延虎:这种侵权行为它扰乱了电影市场的秩序,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如果侵权人以盈利为目的,侵害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要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2021年春节期间,浙江省宁波市的陈某某先后购票进入两家不同影院观影,盗录《刺杀小说家》《人潮汹涌》两部春节档热映影片,并通过网盘发送给网友,导致被盗录影片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给电影制片方造成巨大损失。该案虽未非法牟利,但有关部门最终对侵权者作出了25万元的顶格罚款。
北京电影学院法制教育特聘讲师 郭延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扰乱电影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这种侵权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对其作出处罚,并不以其是否牟利为前提。即使他没有获利或者是获利金额无法确定,主管部门依然可以对其作出最高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免费看电影?
非法网站通过境外广告等牟利
盗版影视资源在网络上被广泛传播,伤害的不仅仅是正版影片制作方和院线的利益,对观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影响也尤其恶劣。
业内人士介绍,很多非法网站虽然表面上是免费观看电影,但其实是通过“境外广告”等方式进行牟利。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实际上在观看过程中,它的贴窗广告、弹窗广告,包括是不是让你注册会员,它是通过你观影的方式变相间接地收取了你的相关的费用,其实费用可能还不低,所以这种情况也可以判定它通过广告等相关的方式获取了不正当的利益。
此外,一些非法网站还通过为赌博、色情网站导流等方式进行牟利。
某视频平台法务合规部总经理 王冀:这些网站的共同特点是他们都是把服务器架在海外,并且他们没有在中国做任何的相应的一个备案,这样的网站其实对青少年的危害也是很大的,它除了提供盗版的资源,这些网站往往都会对接境外的黄色网站、赌博网站,提供了很多有害的信息。
数字水印等技术手段
助力电影版权保护
盗版影视资源的传播破坏行业健康发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随着科技的发展,数字水印、防盗录技术等技术手段的应用,为有关部门及时、有效遏制盗版影视资源传播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中国电影科研所,工作人员向记者展示了数字水印技术。
中国电影科研所、中宣部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所长 龚波:电影数字水印是在播放每一部影片的过程当中,在不影响影片画面和还音质量的前提下,通过技术手段将影厅的放映信息实时地嵌入影片内容里面去,这样一旦发生盗拍并形成盗版样本,我们就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将放映影厅的信息提取出来,从而可以精确定位发生盗拍的影厅和盗拍时间。
数字水印技术的应用为各级版权行政执法部门、电影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查办院线电影盗录案件提供了长期技术支持。
中国电影科研所、中宣部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所长 龚波:我们电影科研所有一个专业的团队,会7×24小时监控网上院线电影的盗版样本,我们会与院线电影的出品方还有中国版权监测中心建立绿色通道,提供盗版样本的提交的绿色通道。
同时,对于已经在正规视频平台上线放映的正版电影,相关平台也采取了技术保护措施,防止其影视资源被盗录、搬运到非法网站。
普通观众如何避免
侵犯影视著作权?
近年来,公众对于影视著作权保护的意识不断加强,但作为普通观众,哪些行为是对影视作品的合理使用分享?哪些行为是侵犯影视著作权?在日常的网络社交活动中,应该如何避免侵权行为?
哪些情况属于对影视作品的合理使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了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其中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等。
在这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普通的影迷到电影院里看了电影,这个时候他拍一张照片或拍两张照片发到朋友圈里,他评论了一些电影,这种情况就属于著作权法中所说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因为他是为了介绍或评价某一个作品,评价的过程中他需要一定引用,他表示自己来看过。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你通过视频的方式长期在录,这个是包括电影促进法在内都规定,这是一个典型的侵权违法行为,所以影院的工作人员也会及时予以阻止的。
此外,未经授权对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或ai换脸,也可能属于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