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导演张纪中,被强制执行!公布前妻个人隐私,还不执行法院判决向她道歉!两人仍有商业联系?张纪中:离婚后所有股份已归前妻

知名大导演张纪中,又摊上事了。

因离婚后公布离婚协议书,曝光前妻个人隐私,张纪中因未执行法院向前妻道歉的判决,被前妻申请强制执行。

张纪中未履行法院判决道歉

被前妻申请强制执行

8月1日,据人民法院公告网、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告:张纪中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致歉义务,樊馨蔓(张纪中前妻)申请强制执行。

公告显示,法院认为,被告张纪中曾发布微博将《离婚协议书》公开至网络,内容包括原告樊馨蔓的出生年月日及住址、原被告子女的情况、双方财产的分割情况等原告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人信息,被告的行为构成隐私权侵权。法院判决张纪中向樊馨蔓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公证费用998元、律师费5000元。

据天眼查,案件流程信息显示,不久前,张纪中已因此案被强制执行2.5万余元

2023年11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央视原著名导演樊馨蔓,状告著名导演张纪中隐私权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纪中向樊馨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樊馨蔓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据红星新闻、封面新闻,此前,张纪中在网络公开发布与樊馨蔓的《离婚协议》,将樊馨蔓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子女抚养情况、财产及分割情况以及其离婚协议的隐私信息非法公诸于众。樊馨蔓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个人隐私,未经同意被公布于众,严重损害个人隐私,以及损害了孩子的心理健康,将张纪中告上法庭。

公开资料显示,张纪中现年73岁,系国内知名导演、制片人,曾翻拍过许多金庸先生的经典小说,曾担任《笑傲江湖》《天龙八部》《神雕侠侣》《射雕英雄传》等制片人,樊馨蔓曾是九届《感动中国》总导演。二人相识于1988年,2002年5月正式登记结婚,于2016年12月23日离婚。

两人仍存在商业联系?

张纪中:离婚后所有股份已归前妻

公开资料显示,张纪中与前妻樊馨蔓当前仍在上海纪中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美猴王影业有限公司等存在合作关系。

其中,上海纪中文化发展公司由张纪中持有45.85%股权,樊馨蔓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职务并持有34.67%股权。

在张纪中任总经理的湖南美猴王影业公司中,樊馨蔓担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职务,并间接持有约70%股权。

不过,张纪中今年5月12日发微博表示,“离婚后名下所有公司持股股份全部经由离婚财产分割给了樊馨蔓女士。其中上海纪中文化公司股份对方始终因其一些特殊目的没有按约定执行转股,在我方多次催告下,企信宝显示已依照离婚协议将我名下全部股份转至樊馨蔓女士名下,而2021年我们突然发现樊馨蔓女士又擅自违背我个人意思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股份又转回到我名下,因离婚后她经营不善把公司搞得负载累累,于是她想把她多年经营不善的债务转嫁于我。多次催告她执行无果,无奈我便多次在各个平台公开声明我已在事实上不是纪中文化股东,并多次公布离婚协议中对此的明确约定,以防相关人士被蒙蔽。”

张纪中强调,已卸任掉此前所有公司的一切职务,所持有相关所有股份全部都归樊馨蔓一人所有,其一切债权债务均与自己无关。

离婚协议书能单方面公开吗?

据极目新闻报道,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李士强律师曾表示,我国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中的“私密空间”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如身体的隐私部位。

民法典中的“私密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

民法典中的“私密信息”,也称为个人情报资料、个人资讯,包括所有的个人情况、资料。诸如身高、体重、三围、住址、家庭电话号码等个人资料等都属于私密信息

张纪中将其与樊馨蔓的《离婚协议》公布,侵犯了樊馨蔓的隐私权。首先,离婚协议涉及了两人的婚姻状况、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信息,此类信息属与社会公众无关的双方的个人信息,是双方的私人空间,是不愿或不便为外人知悉的信息,属于我国民法典隐私权保护的范畴。

一方在处理此类共有的隐私信息时,应征得另一方同意。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公开,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离婚协议中还涉及樊馨蔓个人的私密信息,如姓名、年龄、住址等,这些内容属于隐私权中的私密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公开他人私密信息,否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段炼 杜波

校对|赵庆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人民法院公告网、红星新闻、封面新闻、21世纪经济报道、天眼查、极目新闻、@张纪中、公开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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