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现用姓氏能改掉吗?四川“肖”姓网友欲改回家族原姓氏“萧”被拒|封面深镜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说文解字》中说:“姓,人所生也。”姓氏,一直是部分社会群体颇为关注的一种符号。最近,有一位四川网友在网络平台上投诉,称想将自己的姓氏“肖”改作“萧”,却被行政机关驳回。

祖上传下来的姓能不能改成别的?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中,关于姓名权到底作了哪些解释?类似这位网友想要改“肖”作“萧”的诉求,法律上是否有支持条例?4月1日,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邀请了法律界人士进行讨论。

原家族姓萧 

法律人士:无违背公序良俗情形 可按程序申请变更

该网友在网络投诉称,今年3月27日,他前往青羊区政务中心申请“纠肖复萧”被行政机关驳回。这名网友认为,公民有姓名权,政府应当支持自己的请求。

那么,这位市民能否修改自己的姓氏呢?成都大学法学院讲师、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贺海燕在查询了相关条例后认为是可以的。

她介绍,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对于姓氏的选取规则,可以选择跟随父或母姓。

但是有下列情形的,也可以选择父母之外的姓氏。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在这起事件中,该市民的本家族原姓氏为‘萧’,而错误简化为‘肖’,恢复姓萧,即属于‘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贺海燕说。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家梁对此也持同样的观点。“这位市民如果想变更姓氏,系其对自身享有的姓名权进行处分,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行政机关说明理由,再由行政机关进行审核,若无违背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之情形,即可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姓名。”

此外,两位律师都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其中第二条就提到了“姓氏中的异体字”。因此,律师认为,这位“肖”姓市民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说明自己的情况,可以修改姓氏为“萧”。

不规范简化字姓氏 

变更有成功先例

记者搜索发现,类似的改变姓氏的案例,此前曾有公开报道的成功案例。

根据福建省福鼎公安微信公众号上的一篇宣传文章,2020年6月,该局曾为一批村民将原先的“肖”姓恢复成了“萧”姓。

根据报道,在当地白琳镇萧家大院有百余名村民历史上一直是萧姓,祠堂、族谱等历史资料记载都是“萧”。

上世纪70年代,由于推行简化字,将“萧”简化为 “肖”,并影响至今。2020年初,萧氏宗亲向当地派出所提出请求,要求将“肖”姓恢复为“萧”姓。调查相关情况后,当年5月,白琳镇首批村民已将原先的“肖”姓恢复成了“萧”姓。

根据“大河网”的报道,此前,河南荥阳一村里的苟姓村民找出了族谱,证明了苟姓祖上为“敬”,五代十国时期,后晋一“敬”姓大臣因为要避皇帝石敬瑭的名讳,忍痛减“文”改姓为“苟”。为此,村民决定集体改姓,在经历了派出所及上级公安分局严格审批之后,最终村民们成功将苟姓修改为敬姓。

在福建宁德市公安局在2022年发表的一则《关于办理不规范简化字姓氏变更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对于不规范姓氏进行了说明:“蓝”姓是畲族的传统姓氏之一,是畲族重要的传统文化,也是研究畲族源流的重要依据。经调研了解,解放初期“蓝、兰”两字混用……1978年国家推行《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1986年废除),“蓝”被简化为“兰”,此后在户口登记时,一些人的“蓝”姓被登记为“兰”姓,造成父辈姓氏为“蓝”而子女姓氏是“兰”的混乱情况。还比如“傅、付”“萧、肖”“阎、闫”“童、仝”通用等问题……

宁德公安2022年发布的《关于办理不规范简化字姓氏变更相关事项的通知》中的附件说明

根据《民法典》《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等,宁德市公安局将专门下发通知,方便畲族群众办理不规范简化字姓氏变更事项。

姓氏更改非常严肃 

总体上不可随意更改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不规范简化字姓氏的变更,有的地区已经下发了支持的文件,但总体而言,公民对于姓名的更改是一件严肃的事,不可随意修改变更。

“变更姓名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在变更姓名的程序上,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还有一些更具体的规定,不可以随便更改。”贺海燕举了几个例子。

比如,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如果是年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需要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再如,对于离婚后子女的姓氏问题,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我国不仅保护在户籍登记机关登记的姓名,也保护网民艺名。”贺海燕说,《民法典》中有规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