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后,被害人家属曾打来电话,表示自己家孩子是元宵节被害的,七年后的元宵节,最高检通知抗诉了,家里人激动得很多天睡不着觉……这是办理最高检抗诉辛龙故意杀人案过程中,让我深受触动的一个细节。
时间回到2015年。那年3月6日6时20分许,被害人张某艳被发现横尸在自己家楼下。在案证据可以证实,3月5日(元宵节)当晚,张某艳的男友辛龙一直在案发现场,即张某艳家里,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但辛龙拒不承认致死被害人。
究竟是不是辛龙杀人?办案过程一波三折,一审法院认定辛龙故意杀人,判了死缓。辛龙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后,改判其无罪。被害人家属一直不服,申诉到最高检。
我接手该案后,审查的重中之重也是辛龙到底是不是真凶。原审判决无罪的理由主要有:本案被害人死亡时间无法确定;从被告人离开到被害人尸体被发现,其间约2小时的时间段是空白的;被害人住处遗留多枚嫌疑足迹未作比对等,法院认为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无法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合理怀疑。
我审查全案证据后,认为无罪判决理由不成立:一是辛龙具有作案动机。辛龙与被害人存在感情纠纷,矛盾激化严重。二是案发现场符合熟人作案特征。三是辛龙有作案时间和条件。四是辛龙虽不承认致死被害人,但其稳定供认案发当晚为制止被害人喊叫曾捂压被害人口鼻。这与尸检结果被害人系受外力作用机械性窒息死亡吻合。五是现场提取的生物检材,只检测到辛龙、张某艳的dna。六是楼下邻居证实当晚一男一女在楼上厮打、争吵到凌晨3点左右才安静,辛龙的手机定位显示当时其未离开案发小区。综合全案证据分析,我认为可以形成辛龙实施杀人行为的内心确信。
虽然我内心确信案件是辛龙实施的,但要促成改判,必须补强证据。我赴案发地与案件原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座谈交流,深入了解有关情况。此后,我复勘案发现场,重新取证,委托鉴定。复勘案发现场时,距离案发已经过去六年多,但案发现场仍完整保留,这也是该案的不同寻常之处。
此外,我又对辛龙开展调查。去之前,我精心设计调查询问提纲,把想问的问题埋在大量的、一般性的琐碎问题当中。询问中,我以“唠家常”方式切入,关心辛龙生活状况,促使其放松警惕。当天,他说了大量对定罪极为有利的细节证据,在口供上实现了五六个关键性突破。比如,他供认了被害人的进食时间,结合在案证据可以确定被害人的死亡时间为凌晨3点到4点;再比如,他承认现场嫌疑足迹是自己留下,而现场嫌疑足迹不明是原审判决无罪的重要理由。
我们还委托公安部对案发现场嫌疑足迹重新进行会检,最后专家一致倾向认定,现场嫌疑鞋印为辛龙所留。
经过补强证据可以认定,被害人死亡时辛龙尚未离开,现场嫌疑足迹是辛龙留下,能够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合理怀疑,可以认定辛龙案发当晚在被害人家中捂压被害人口鼻致其死亡,后抛尸楼下伪造自杀假象。据此我提出,原审判决错误应抗诉纠正的审查意见。
该案经最高检检委会审议,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最高法指令再审后,经大连市中级法院、辽宁省高级法院一审、二审,最终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辛龙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办理刑事案件,从有罪到无罪像是“拆房子”,从无罪到有罪像是“搭房子”。“搭房子”必须四梁八柱稳当,房子才能立得住。这是我办理最高检抗诉辛龙故意杀人案的感悟。对一个案件来说,“搭房子”的质料就是证据。这个案件是“零口供”杀人案,需要通过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定案,最难的就是要对六年前已进行充分侦查的旧案补到新证,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但检察官的基本职责就是查明真相、追诉犯罪、法律监督,为了对得起这个职责,必须不懈努力,最终历时三年,变不可能为可能,促成本案改判。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 郭竹梅)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