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阴县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2022年9月1日上午8时许,城关镇村民陈某家的两只狗将卢某家的一只博美俊介犬咬死,双方当事人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卢某申请麒麟村调委会进行调解,麒麟村调委会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后因双方分歧过大,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后卢某申请城关镇调委会进行调解,城关镇调委会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调解员宣讲法律,做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陈某一次性赔偿卢某博美俊介犬经济损失1500元,赔偿款当场兑现。
此起纠纷的成功化解,有力维护了当地的社会稳定。
小编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作者:沈波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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