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许多视频平台出现了一些极其恶劣的现象。
此人是最大的污点!
此时的三猫已经被这种人搞得精疲力尽,身心俱疲。
小破站是娱乐圈最后的净土了,我们不应该这样做,这只会引火烧身。
关于这方面,我也去查了些相关法律资料
一、事实描述
A系某自由职业者,曾在网络平台发布文章若干。日前,网络突发文章,指控A的某系列文章有大量内容属于抄袭其他作者的创作成果,目前该文章尚未从网络平台下架。
问题描述:
1.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
2.诽谤者可能承担的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3.网络平台是否有责任?
二、诽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一)诽谤罪的一般构成要件
诽谤罪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中,为自诉案件。非身份犯,一般主体均可以构成本罪。核心行为为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并予以散播,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予以散播,侵犯他人人格和名誉。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入罪标准:
1.同一信息的实际点击、浏览量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
2.造成被害人、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
3.2年内曾因诽谤被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
同一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了诽谤罪的公诉案件标准,要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本案并不适用。
同时,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他人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即使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网络服务提供商同样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二)自诉案件的特别要求
《刑法》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下称“公安部通知”)第二点规定“对于经过审查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公诉标准)但涉嫌犯罪的侮辱、诽谤案件,公安机关应当问明情况,制作笔录,并将案件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同时向当事人说明此类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不属公安机关管辖,告知其到人民法院自行提起诉讼”。
实践中,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较高,对证据资格和证据能力都有较为严格的要求,更何况本案属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案件,在取证方面有更大的难度,要被害人独自承担收集证据的责任太过强人所难。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的规定,追究侵权行为人刑事责任可能有如下思路可以考虑:
1.向公安机关报警。
公安机关在立案前的审查阶段会做一些证据收集工作,根据《公安部通知》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问明情况,制作笔录,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该规定,问明情况,制作笔录是公安机关办理诽谤刑事案件立案前审查阶段的一项基本义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该义务。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作出了特殊规定,“被害人提供证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实际上,该规定和《公安部规定》是相互衔接的,在被害人举证不能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的立法倾向性明显。
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在立案阶段就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判机关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调取必要的证据。
三、诽谤行为的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在网络诽谤行为未达刑事入罪标准的前提下,只要有该行为,就可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事实上,作为治安案件进行调查的另一项重要意义在于,确认该行为是否构成了刑事犯罪的入罪标准。
《公安部规定》第二点明确“对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要通过治安调解,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和纠纷;对于调解不成的,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可见,对诽谤行为作为一般治安案件进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有可能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的主要证据,相较而言,行政责任在追究整个诽谤行为责任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诽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一)无论诽谤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都不影响其民事责任的承担。
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为过错、行为、侵权后果和因果联系。本案中文章的主要内容在于指控被侵权人抄袭他人文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果能够证实抄袭系子虚乌有,那么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不证自明。
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无异议,具体的侵权后果需要通过进一步调取网络转发、点击数据才能予以准确认定。实际上,侵权后果相较其他构成要件而言,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损害”是其核心,概念的外延根据被侵权人的具体情况可以做出一些较为弹性的解释。在诉讼中,更为关键的是能够举证说服法院侵权行为造成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民事责任处理建议
1.首先对侵权文章进行证据保全。网络信息极易被修改或者删除,在修改和删除后网络用户或者网络平台经营者还可以借口技术条件等原因无法恢复,因此,当务之急在于第一时间通过公证处对网络侵权文章进行证据保全;
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以及最高法《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向网络服务提供商发出通知,明确表示本篇文章为侵权文章,应当予以删除。
3.在不知道具体侵权文章撰写者的前提下,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直接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人民法院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4.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故本案可由被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其他
(一)本案能否追究侵权人责任的关键在于诽谤行为是否存在。即文章中所指控的抄袭是否成立。对该事项的判断必须根据相关知识产品结合《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判断;
(二)对于同一事项公安机关已经进行调查的,人民法院一般会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在刑事案件终结前不会受理民事诉讼,即使受理了也会裁定中止审理。但本案中有两个侵权主体,一是网络服务提供商,一是侵权文章的撰写者。建议先进行报警处理,无论是否构成刑事立案标准,都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追究过程不尽理想,可以启动民事诉讼程序;
(三)民事诉讼中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实际上较难。根据《侵权责任法》36条第二款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删除、屏蔽等通知后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的,对损害扩大的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具体的诉讼中,一般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会第一时间采取屏蔽、删除等措施,被侵权人实际上难以举证证实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管过错。因此,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最主要的意义在于请求法院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侵权人的信息。
附: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法《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五条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一) 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 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三) 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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