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打赏涉低俗内容主播,另一方可主张无效?律师:需要在诉讼前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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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曹雪娇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起草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提到关于未成年人与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处理问题。

如何判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直播平台的打赏并不知情,哪种情况下夫妻一方打赏主播另一方可追回钱款?对此,有律师介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前者可通过当事人陈述与实际情况契合度、账号使用时间频次、账号聊天记录等综合证明打赏者是未成年人。至于后者,若夫妻一方的打赏行为超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或其打赏的主播存在淫秽、色情诱导,另一方均可主张追回打赏钱款。

未满八岁孩子打赏主播家长可追回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表明,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其法定代理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打赏行为,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并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极目新闻记者注意到,早在2020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刊发的《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便提到,未实名制注册的用户不能打赏,未成年用户不能打赏。要通过实名验证、人脸识别、人工审核等措施,确保实名制要求落到实处,封禁未成年用户的打赏功能。

对此,北京策略(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雪介绍,征求意见稿不是正式颁发的法律解释,还不具备法律效力。这篇征求意见稿是最高法针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婚姻家庭编的法律条文早已经生效,实务中也有很多判例采取的是与上述征求意见稿相同的观点。

不过,近几年,未成年人观看网络直播盲目打赏问题仍不时发生,过往案例中,确定未成年家长对孩子在网络直播平台打赏是否知情,是案件的关键点与难点之一。

对此,朱雪表示,未成年人冒用家长身份信息注册账号进行打赏,从外观来看,是成年人在进行打赏,家长想主张无效,必须证明该行为主体系未成年人。在实务判例中,可以通过当事人陈述与实际情况契合度、账号使用时间频次与未成年人作息吻合度、账号使用中留下的文字、语音等记录综合证明使用主体系未成年人。如果无法证明,则打赏的损失只能由家长承担。

夫妻一方打赏涉低俗内容主播另一方可主张无效

除了对未成年人打赏问题外,上述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夫妻一方直播打赏的款项处理问题。文件表明,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以对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极目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法院过往审判的案例中,有夫妻一方私下打赏主播后,被另一方发现后起诉追回部分钱款的,也有起诉后无法追回的,哪种情况打赏的钱款能被追回,哪种情况不能被追回?

对此,朱雪介绍,打赏钱款能否追回取决于两点,一是夫妻一方打赏行为是否超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二是如上述征求稿所提到的,打赏行为本身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如夫妻一方打赏行为超出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范围,属于无权处分,则打赏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至于否超出处分权,在具体判例中法院一般会结合案情综合考量,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打赏金额、次数、周期、时间、平台提示义务、普通家庭消费水平等多种因素均会被纳入考量范畴。如果主播在直播时有性引诱、淫秽色情信息诱导观众打赏,则打赏行为会被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法律行为无效,则打赏财产应当返还。

“实务中,如果想针对打赏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提起诉讼,需要在诉讼前固定证据。”朱雪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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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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