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授权演唱刀郎歌曲,女歌手和演唱会主办方被判赔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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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近日,经宜昌中院一审、湖北高院二审,知名歌手降央卓玛和湖北某文化公司侵害刀郎著作权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法院判决降央卓玛和湖北某文化公司均承担侵权责任,共同赔偿北京某音乐文化发展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75000元。

日前,北京某音乐文化发展公司在互联网上发现,几年前,湖北某文化公司举办了“群星演唱会”,降央卓玛在该演唱会现场演唱了《西海情歌》,遂将降央卓玛和主办方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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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刀郎曾授权北京某音乐文化发展公司在授权期限内对《西海情歌》《手心里的温柔》和《雨中飘荡的回忆》等音乐作品,独家享有或管理授权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维权。同时,刀郎在《授权确认暨申明书》中郑重申明,以上三首音乐作品其本人从未授权降央卓玛演唱。

法院认为,刀郎系音乐作品《西海情歌》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经他授权,原告北京某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授权期限内独家享有或管理授权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被告方事先未取得案涉音乐作品《西海情歌》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唱会的组织者和演唱者均未审查拟演唱的歌曲事先是否取得涉案歌曲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在此情况之下,举办方即组织演唱会,举办方和演唱者的行为均侵犯原告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作出了判决。

据宜昌中院,本案系宜昌首例因在商业性演唱会上表演他人作品而引发的侵害知识产权案。

法官提醒,由演出组织者举办演唱会,若需要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则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唱会的举办方对表演者演唱的歌曲是否享有著作权或是否已获得授权并支付报酬负有审查的义务;演唱者若不是表演自己的音乐作品,而是使用他人作品演出,也要先问举办方是否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要及时同著作权人联系,取得授权并支付报酬后才可演出。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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