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则“男子遛狗不拴绳,还把护子妈妈骑身下殴打”的新闻引发舆论关注。记者今天从房山法院获悉,该院也曾审理过一起类似的案件。案件中,爷爷为保护孙女,将狗不慎踢死,结果老人被狗主人推倒在地,造成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狗主人虽然赔付了老人50万元,但仍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了刑。
2016年12月2日12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某小区内,刘大爷陪孙女玩耍。期间,一条狗追赶自己孙女,刘大爷为保护孩子不被狗追赶而将狗踢开,后该狗死亡。
狗的主人被告人于某到达现场后,因此事与刘大爷发生口角,后于某推搡刘大爷致其倒地,造成刘大爷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
经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大爷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后该案被公诉至法院。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法官多番努力,刘大爷与被告人于某达成和解,被告人于某自愿向刘某支付50万元作为赔偿款,刘大爷对被告人于某予以谅解。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记者从房山法院了解到,涉养犬侵权类案件不仅限于上述一种,“狗咬人”、“狗咬狗”等引发的民事纠纷更为常见。
案例一:
携大型犬出门致人受惊摔伤 饲养人被判担责
原告詹某外出办事,在小区内狭窄的道路上遇到被告张某携带阿拉斯加犬外出遛狗,阿拉斯加犬用头顶着詹某腹部,狗脚踩在詹某鞋上,詹某因害怕而倒退,并试图推开大狗,詹某在此过程中向后跌倒受伤,经诊断为左股骨胫骨折。
后双方关于赔偿一事经派出所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詹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张某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所饲养的是阿拉斯加雪橇犬,是大型犬的一种,《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
但张某未能尽到严格饲养义务,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而导致詹某受到惊吓而摔倒受伤,对詹某因此而产生的合理损失,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詹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辅助费、康复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万余元。
案例二:
大狗咬了小狗 大狗主人赔了2000元
原告贾某在村里道路上遛自家贵宾犬,偶遇被告卢某骑自行车遛三条大狗,卢某的大狗突然上前撕咬原告家的贵宾犬,经原被告共同制止后,贾某发现自家贵宾犬的肚子被撕裂,后送到宠物医院救治花费诊疗费若干。
期间卢某前往贾某家看望被咬伤的贵宾犬时先行给贾某300元。后双方关于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原告贾某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卢某赔偿4500余元。
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依法变更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卢某认为原告贾某主张的贵宾犬的治疗费已超出动物自身的价值,且因双发在私下协商赔偿问题时不欢而散,拒绝支付贾某相应费用。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就赔偿一事达成一致。由被告卢某在已给付的300元基础上,再支付原告卢某1700元作为对贾某的财产损害赔偿。
记者 张宇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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