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济南中院微信公众号 图
近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魏某、马某、刘某某健康权纠纷案。
据原告王某某陈述,王某某受张某雇用在济南市市中区一院落内生产豆制品饲料,2017年9月22日凌晨4点多,原告在准备搬运加工好的饲料时,被被告饲养、管理的比特犬咬伤,造成手臂截肢,左耳缺失、右眼和下颌损毁严重。原告于2018年1月9日以健康权纠纷为由起诉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1万余元。
被告张某、魏某、刘某某均未到庭应诉,被告马某表示犬只与自己无关,不应承担责任。该案在庭审前进行了证据交换,并就王某某的伤情进行了两次鉴定。庭审重点围绕原告受伤的时间、地点和过程,原告主张各项费用的数额和依据,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法庭调查和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