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现公布5起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提醒各位失信被执行人
生效判决必须履行
司法权威不容挑战
任何人以任何方式
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都将付出应有的代价
01
赖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基本案情
魏某某与赖某某、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赖某某、许某应向魏某某归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
民事判决生效后,赖某某、许某未履行还款义务。
2016年8月26日,魏某某依法向该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该院依法向赖某某及其妻子许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告人赖某某签字确认收到。
2017年2月20日,在法院主持下,魏某某与赖某某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魏某某同意赖某某于2018年2月16日前归还所欠借款本金47万元后,不再按判决计算利息。上述款项,分期履行。但是,赖某某并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2017年6月1日至14日期间,赖某某告知他人将款项汇入案外人王某某账户,再通过王某某账户向其未冻结的账户汇入9万元人民币。2017年8月,赖某某更换了自己的手机号码,离开了住所地,但并未向该院报告。此后,赖某某到兴国县兴莲乡忠山村煤场开挖机,并以现金支付的方式领取了工资。
2017年8月8日,该院将该案依法移送至会昌县公安局侦查,同年10月17日予以立案。后将该案移送至会昌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自诉人魏洪有于2018年11月20日向该院提起刑事自诉。
裁判结果
会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赖某某身为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拒不申报财产,以故意隐瞒财产状况、离开住所地、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逃避法院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告人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逃避法院执行。
执行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自诉程序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执行法院的立案部门、刑事审判部门和执行机构加强沟通协调,迅速立案,及时审理,依法判决,促使被告人偿还欠款,为申请执行人更好维护自身权益,打击拒执犯罪提供了更广的渠道。该案严惩拒执犯罪行为,有效促进了案件的执行,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02
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管某某与刘某某、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都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确认刘某某、熊某某应向管某某归还借款55万元及其利息。
民事判决生效后,刘某某和熊某某均未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9月19日,管某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该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法院发现刘某某工商银行账户流水交易金额较大,于2017年2月10日依法从工商银行刘某某账户上扣划3.5万元给管某某,尚有本金49.5万元及利息未还清。
调查还发现,刘某某在2018年以来与他人一起投资经营于都铭鑫纸品生意,名下还有奥迪A6L轿车一辆,每月做代班司机也有七千元左右收入,熊某某做微商也还有收入,但刘某某、熊某某夫妻二人却拒不履行剩余欠款及利息。该院依法以涉嫌拒执犯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身为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予从轻处罚。
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经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逃避法院执行,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该案的依法判决,一方面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罪的坚决态度和坚定决心,另一方面警示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有效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03
刘某某、黄某某、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石城法院生效文书确认陈某某应归还刘某某借款本金54万元及利息。
除此案外,被执行人陈某某在该院还有四件执行案件,借款本息合计262.2万元。之后,被执行人陈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
2015年8月13日,刘某某申请强制行。经调查,发现刘某某已保全陈某某位于赣州章贡区梅关大道6号华森豪庭4#5#904室的房屋一套和车牌为赣B25177的宝马牌轿车一辆,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某有存款。
2016年7月,有申请人反映申请执行人刘某某、黄某某(案外人)在明知赣B25177宝马牌轿车已经被法院查封且尚在查封期间内的情况下,串通被执行人陈某某将查封车辆作为“黑车”以人民币110000元的价格变卖给他人,所得价款用于抵偿了陈某某所欠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案外人黄某某的债务。
之后,被执行人陈某某、申请人刘某某多次承诺会支付五万余元到法院,但均未履行。该院也多次传唤两人,两人均未到法院,前往两人住所地查找均未果。
裁判结果
2017年4月,该院将被执行人陈某某、申请人刘某某、案外人黄某某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7年12月21日,该院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依法判处被告陈某某拘役三个月;2019年3月12日,又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分别依法判处被告刘某某、黄某某拘役三个月、二个月。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申请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案外人黄某某明知“宝马”牌小型轿车已被司法机关查封且在查封期间内,依然罔顾法律权威,对查封财产进行了变卖,且陈某某在该院共有执行案件5件,涉案标的262.2万本金及利息,变卖所得价款未交到法院分配,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院依法判处上述三人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促使三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04
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袁某某因造林及生意周转分多次共向龙某借款29.28万元。并于2014年12月9日重新出具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在一个月还清。期限届满后,袁某某未按期偿还欠款。
2015年8月15日,定南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袁某某应归还龙某借款29.28万元及利息。法律文书生效后,袁某某未履行义务。
2015年11月16日,龙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016年3月17日,袁某某与妻子杨某协议离婚,约定仅有的一栋位于定南县历市镇文明路12号的自建房归杨某所有。
2017年1月19日,因袁某某、杨某于2014年将该自建房的一楼房屋作为抵押向黄某某借款,经定南县人民法院裁定、委托拍卖,一楼房屋所有权转至朱某名下。
同年2月3日,袁某某将定南县历市镇文明路12号自建房的第3层房屋转让给叶某,并进行过户登记;在扣除欠叶某的债务后,收取购房款100000元。
同年2月4日,袁某某将该房产的第4、5层房屋过户给其前妻杨某。同年3月11日,袁某某将该房产的第2层转让给温某,并于同年3月17日进行过户登记,分三次共收取购房款28万元。
收到购房款后,被执行人袁某某均未用于偿还欠龙某的债务,且将购房款分多次从其银行账户内转移、支取,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裁判结果
2018年4月19日,该院以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犯罪移送公安侦查。同年6月25日,袁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6月29日,被告人袁某某的儿子与龙某达成还款协议,并于当日向龙某还款5万元,剩余款项约定由袁某某分期于2020年6月31日前还清欠款。最终,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以和妻子协议离婚的方法,将其名下的全部财产转移到妻子名下,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
05
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2日,安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唐某某、杜某(唐某某之夫)共同偿还杜某某借款1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2万元。2018年1月8日,该院依法判决唐某某、杜某归还肖某华借款30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唐某某、杜某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该二案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该院依法向唐某某、杜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二被执行人既未主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
2017年7月,唐某某、杜某、薛某(杜某母亲)位于安远县欣山镇碛角村的住宅被征收拆迁,获得80余万元拆迁补偿款。为避免该款项被法院冻结,唐某某、薛某使用他人的银行账户接收拆迁补偿款,收到该补偿款后,全部用于归还亲戚的债务及家庭开支等,此期间,杜某在赣州市戒毒所强制戒毒。
2018年11月15日,该院依法对唐某某司法拘留15日,并以唐某某涉嫌拒执犯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告人唐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唐某某的家属偿还了申请人肖某某的全部欠款及申请人杜某某的部分欠款,取得了二申请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9年5月29日,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唐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同时在收到拆迁补偿款后将财产隐匿于他人的银行账户,尔后自己转移并花费,规避法院执行,严重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警示被执行人,耍小聪明欺瞒法院的行为是在挑战司法权威,只会害了自己,也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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