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是從小到大我們都在接觸的名詞。家不單單指的是生活的房屋,更是父母溫馨回憶,兒女外出的牽絆。「落葉歸根」一詞就高度概括了家對中國人的重要性。但是今天來到我們節目的主人公生活了20多年的家卻消失了,這其中發生了什麼事?讓我們來一起聽聽她的故事。
生活了二十多年的家,如今突遭變故
在節目中,講述人林清(化名)女士回憶,她分別於1998年、1999年,從本村村委會處購買了兩畝多土地,村委會對林女士承諾可以在購買土地上建造房屋。而後林女士在土地上建造了房屋,一家四口人在其中居住了二十多年。2022年6月,村裡通知林女士購買的土地在拆遷範圍內,據林女士在節目中的講述,當時對方向林女士提供了兩種補償方案:為其安排安置房,或一平方補償一千多元。林女不同意對方的補償方案,並多次與對方溝通,但一直沒有達成公示。2022年9月24日,對方以林女士的房屋屬於違章建築為由,將其部分房屋拆除,隨後林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庭上的勝訴,並沒有讓事情迎來轉機
向林女士提供法律援助的艾律師,在節目中提到,當時林女士的代理律師向法院提供的證據及辯護意見非常充分,並且也獲得了法院的認可和採納。法院對於被告的辯護意見並沒有採納。最終法院認定對方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判決後,對方進行了上訴,二審中院也維持了原判,駁回了對方的上訴請求。
雖然林女士在法庭上獲得了勝訴,但她在節目中表示此次勝訴並沒有對此次事件迎來轉機。
據林女士在節目中講述,法院判決後對方找到林女士商討補償方案,但對方在補償方案上堅持之前方案,雙方依舊沒有達成共識。之後對方繼續拆除林女士房屋,再此期間林女士兩次報警。根據林女士在節目中講訴,由於雙方在之前發生衝突,過程中林女士將對方的挖掘機上的玻璃砸碎。所以林女士被警方拘留5天。
回不去的房子,講述人的背後發生了什麼故事
林女士在節目中回憶到,當初修建房屋時丈夫生病,孩子也小,林女士一個人想辦法將房屋修建起來。林女士一家人也同樣依靠房屋的租金維持生計。如今
林女士年齡已經過了五十,丈夫也已經七十多歲,孩子還在上大學,維持生計的房子現在被鐵皮圍住,從外面已經無法看到房屋情況。
節目下半場,法律學家溫毅斌,特邀評論員姜建生對此案進行具體分析
在節目中,法律學家溫毅斌針對征遷所涉及的法律相關知識進行科普,溫老師表示,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集體土地的徵收和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補償應當嚴格履行十個步驟和程序:1、發佈擬征地公告;2、徵詢村民意見;3、實地調查與登記;4、擬訂一書四方案;5、張貼征地公告;6、張貼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7、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8、批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步驟;9、土地補償登記;10、實施征地補償與土地交付。
特邀評論員姜建生補充道:我們國家這方面的法律法規已經完善,對於征遷對象的權益保護出台了多角度、多方向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辦法,而在執行階段,除了相關部門之外,也需要征遷對象對相關政策做一定程度上的了解。
針對上半場講述人講述的違章建築問題,法律學家溫毅斌在節目中作出了解讀。溫老師表示,違章建築分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第六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第六十五條都有規定,但講述人建房是在2001年,是在相關的法律法規出台之前。並且講述人在建房的過程中以及居住的二十年間相關部門並沒有對講述人的房屋作出違章建築相關的認定和處罰。對方在訴訟當中提出了講述人房屋屬於違章建築,僅僅是對方的辯護意見。並且在法院的判決中也沒有採納對方的辯護意見。
節目最後,兩位老師根據講述人目前的處境給出了相關意見
特邀評論員姜建生表示: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的第十四條規定表示,在征地過程中,必須要征地農民了解、確認征地的一些細則和方案。但根據上半場講述人的敘述以及提供的證據材料表示,講述人對上述事情並不知情。因此建議當事人積極收集證據,並尋求法律幫助。
法律學家溫毅斌補充道:若講述人敘述及其提供的證據材料屬實,在目前法院已經確認對方違法的基礎下,講述人可以向法院起訴對方進行補償,而補償標準則要根據法院的司法鑒定以及相關法律進行規定。
在我國,一個案件的最終結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只能給以諫言,不能干預司法公正。對於案件發展,我們節目也將持續關注。
本案涉及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第十四條】
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過程中,要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益。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要將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