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被扎218針未達校園霸凌標準」?律師怎麼看 | 律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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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網上流傳多段「山東章丘女生被同桌霸凌」的視頻,引發廣泛關注。在視頻里,一位女生表示,自己在山東省濟南市章丘區章丘雙語學校就讀小學六年級時,被同桌男生欺負。

女生提到,曾被同桌男生用鐵錐、圓規等尖銳物品扎在身上高達兩百多次,有些甚至是在課堂上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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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瀟湘晨報,章丘區教育和體育局安全科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視頻中所提到的事情發生在半年前。在今年6月份,章丘區教育和體育局以及聖井派出所都參與了調查。事情發生時,男孩和女孩都是章丘雙語學校六年級學生,並且是同桌。聖井派出所給男孩和女孩及各自的家長都做了調查筆錄,經過初步調查,派出所認為不構成立案標準,建議雙方民事調解。章丘區教育和體育局則對此事件進行了詳細的調查,調查結果認為達不到校園霸凌的標準。

9月11日,山東省濟南市章丘區委宣傳部回應記者稱,針對網絡上流傳的「章丘雙語學校女生被同桌男生用錐子扎數百下」事件,當地已成立調查組,相關問題正在調查中。

那麼,在法律上,如何界定校園霸凌行為,什麼情況才算達到「校園霸凌的標準」?針對以上問題,讀特新聞記者採訪了廣東知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瓊花律師。

律師:存在侵犯他人身體行為

即可認定為構成欺凌

針對以上問題,王瓊花律師指出,根據《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學生之間在年齡、身體或者人數等方面佔優勢的一方蓄意或者惡意對另一方實施前款行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壓、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可以認定為構成欺凌。其中,毆打、腳踢、掌摑、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體或者恐嚇威脅他人的行為,是欺凌的典型表現形式。除此之外校園欺凌還涵蓋包括言語侮辱、社交排斥、財產損害以及網絡誹謗等多種形式。

對於校園霸凌事件的立案標準,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如果欺凌行為觸犯了《刑法》規定的相關罪名,如故意傷害罪、侮辱罪、誹謗罪等,則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儘管大多數校園欺凌事件中欺凌者為未成年人,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無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確規定,具有毆打、辱罵、恐嚇、搶奪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可以決定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在此類校園欺凌事件中,學校需採取積極的措施預防和應對校園霸凌行為。首先,學校應該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和預防性侵害、性騷擾等專項制度,建立對學生欺凌、性侵害、性騷擾行為的零容忍處理機制和受傷害學生的關愛、幫扶機制。其次,學校還應當定期針對全體學生開展防治欺凌專項調查,對學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進行評估。教職工發現學生實施欺凌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對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支持,對施暴者進行適當的懲戒和教育。

王瓊花律師認為,校園欺凌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需要學校、家庭、社會和法律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來解決。通過增強公眾意識、加強教育和法律措施,我們可以營造一個沒有霸凌的校園環境,讓每個學生都能在安全、尊重和支持的氛圍中成長和發展。


《律師說法》是由讀特新聞客戶端「小特有說法」打造的一檔法律科普欄目。本欄目中,我們將定期邀請深圳律師協會註冊資深律師作為嘉賓,為公眾深入剖析近期社會關注的熱點新聞事件。

廣東知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王瓊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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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瓊花律師,知恆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知恆知識產權刑民交叉專業委員會主任;深圳市律協著作權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

在深圳執業10多年,辦理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知識產權案件,積累了深厚的實戰經驗和專業功底。尤其擅長領域知識產權刑民交叉保護與辯護,新興前沿科技綜合法律服務,重大疑難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企業法律顧問等法律事務。

(作者:讀特新聞記者 陳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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