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明確!明星簽「陰陽合同」視為逃稅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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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聯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舉辦新聞發佈會,發佈「兩高」《關於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依法懲治危害稅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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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會現場(圖源:中國法院網)


記者從發佈會現場獲悉,《解釋》共22條,自3月20日起施行。《解釋》明確各類危害稅收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適用,保障國家稅收,維護稅收秩序。

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四庭庭長滕偉介紹,《解釋》對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14個罪名的定罪量刑情節作了規定,特別是對原有三個涉稅司法解釋規定罪名的定罪量刑標準,與時俱進作了適當調整,如對逃稅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作了提高。同時,針對假髮票泛濫、虛開發票猖獗的情況,《解釋》對偽造、非法出售、購買、虛開發票等各類涉發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予以明確。


與此同時,《解釋》還明確對有關罪名的理解。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理解,在理論和實務界爭議很大。結合對有關案件的處理,經過充分、深入論證,按照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解釋》對該罪作了限縮,突出本罪打擊的對象是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核心功能而進行虛開的行為,將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目的而虛開的行為,排除在本罪打擊範圍之外,防止輕罪重判,既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也符合黨中央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精神。


此外,《解釋》明確了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適用。《解釋》針對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進行逃稅的案件時有發生,特別是近年來文娛領域發生的幾起以簽訂「陰陽合同」等形式隱匿或者以他人名義分解收入、財產進行逃稅、影響極壞的案件,旗幟鮮明地將簽訂「陰陽合同」作為逃稅方式之一予以明確,為司法機關今後辦理此類案件提供了確切的依據。《解釋》針對近年來騙取出口退稅多發的形勢,明確列舉了「假報出口」的8種表現形式,為司法機關從嚴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提供了明確指引。上述禁止性規定,明確了「紅線」、劃定了「雷區」,有利於引導市場主體守法經營,促進納稅主體增強依法納稅意識、自覺遵守稅法規定。

來源:極目新聞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責任編輯:李楠
審核:張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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