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劉嫚 發自北京 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聯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稅務總局舉辦新聞發佈會,發佈「兩高」《關於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四庭庭長滕偉介紹,《解釋》將簽訂「陰陽合同」作為逃稅方式之一予以明確,為司法機關今後辦理此類案件提供了確切的依據。
南都記者了解到,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對逃稅罪作了修改,將原來的偷稅罪改為逃稅罪,增加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特殊規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虛開發票罪、持有偽造的發票罪兩個新罪,廢除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死刑。
滕偉介紹,刑法的上述修訂,導致如何理解逃稅罪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規定以及兩個新罪名的適用標準問題,需要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滕偉稱,針對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進行逃稅的案件時有發生,特別是近年來文娛領域發生的幾起以簽訂「陰陽合同」等形式隱匿或者以他人名義分解收入、財產進行逃稅、影響極壞的案件,《解釋》將簽訂「陰陽合同」作為逃稅方式之一予以明確,為司法機關今後辦理此類案件提供了確切的依據。
此外,滕偉介紹,《解釋》針對近年來騙取出口退稅多發的形勢,明確列舉了「假報出口」的8種表現形式,為司法機關從嚴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提供了明確指引。上述禁止性規定,明確了「紅線」、劃定了「雷區」,有利於引導市場主體守法經營,促進納稅主體增強依法納稅意識、自覺遵守稅法規定。
「稅收具有無償性,因此,稅收治理,刑事打擊是手段,關鍵還在於加強稅收監管和培養納稅人自覺。」滕偉稱,根據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同時也從最大限度挽回稅收損失、鼓勵違法人員改過自新、引導市場主體自覺遵守稅法的考慮出發,《解釋》對刑法關於逃稅罪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規定進一步作了明確——將納稅人補繳稅款的期限規定至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前;明確補繳稅款的期限,包括經稅務機關批准的延緩、分期繳納的期限,防止逃稅行為一被發現即因補繳期限短而難以補救的情形發生,將刑法規定的制度效果最大化。
滕偉稱,《解釋》還規定,已經進入到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被告人能夠積極補稅挽損,被告單位有效合規整改的,也可以從寬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上述規定,有利於在違法行為發生後,鼓勵行為人及時補繳稅款、挽損止損,實現當事人和國家的共贏互贏。同時,《解釋》還規定,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沒有依法下達追繳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以此督促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及時查處稅收違法犯罪,防止失職瀆職。
滕偉還表示,近年來,在公安、稅務和檢察機關的協作、配合下,人民法院始終保持對涉稅犯罪從嚴打擊的高壓態勢。五年來,全國法院共審結涉稅犯罪案件30765件,判處48299人,一大批危害嚴重、社會關注度高的犯罪分子得到依法嚴懲,有效維護了國家稅收征管秩序和國家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