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依法懲治侵犯著作權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利用爬蟲軟件從各大視頻網站採集影視劇播放非法獲利的案件。
近年來,網絡侵犯視聽作品著作權犯罪案件不斷發生。
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柯某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在未經著作權人授權的情況下,採用「火車採集器」爬蟲軟件,從優酷、騰訊、愛奇藝等視頻網站採集5萬餘部電影、電視劇等視聽作品網頁版播放地址數據,存儲在租用的服務器上。柯某某通過技術解析的方式,將存儲在服務器的視聽作品轉載到其個人運營管理的網站及「某某影院」app上,提供給網民免費觀看。同時,柯某某承接廣告業務,在網民觀看「某某影院」app上其存儲的免費視聽作品時投放開屏廣告,以廣告展現量計酬收取廣告費,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35萬餘元。
2022年5月10日,經權利人優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報案,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以柯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權罪立案偵查。同月17日,三明市公安局將本案移送明溪縣公安局偵查。同月31日,明溪縣公安局對柯某某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對其取保候審。受明溪縣公安局邀請,明溪縣人民檢察院按照重大疑難案件聽取意見機制,派員審查了證據材料,建議從扣押的電腦、硬盤、手機內及時提取聊天記錄,收集非法採集的視聽作品後台及服務器數據明細等證據,確定侵權作品數量;進一步查明侵權作品著作權權屬。
據介紹,2023年2月15日,明溪縣公安局以柯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權罪移送明溪縣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重點開展幾項工作:一是準確認定侵權作品數量和違法所得數額。匯總柯某某租用服務器內存儲的侵權視聽作品電子數據,並剔除重複項,結合鑒定意見,認定侵權視聽作品數量為5萬餘部。對柯某某使用的網絡支付賬戶交易記錄逐筆核對資金明細,認定其收取的廣告費共計人民幣35萬餘元為違法所得。二是依法保障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向被侵權公司送達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權利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充分聽取其意見建議。加強釋法說理,促成柯某某認罪悔罪、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並與被侵權公司達成賠償和解協議,充分保障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三是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同年3月14日,檢察機關決定對柯某某予以逮捕。後柯某某近親屬申請對其變更強制措施,檢察機關依申請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通過召開公開聽證會,聽取人民監督員、聽證員的意見後,認為案件事實已基本查清,證據已收集固定,且柯某某與被侵權公司已達成和解協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沒有繼續羈押的必要,對柯某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2023年4月4日,明溪縣檢察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對柯某某提起公訴。同月20日,明溪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來源:紅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