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主播遭遇工資拖欠,法院判了

【來源:光明網】

近年來,網絡主播成為一種新的就業形式,一些人與經紀公司簽約成為主播,但由此而來的主播與經紀公司之間的糾紛也隨之不斷湧現。近日,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相關案件,引發外界關注——

2022年3月初,小王通過應聘成為某傳媒公司的網絡主播,雙方簽訂了《藝人經紀代理合同》,約定小王每天須在公司安排的固定時間、場地及賬號上直播演藝,工資按月發放。

然而,自當年7月起,傳媒公司開始單方面降低工資計算比例;8月,公司無故延遲發放工資,且拖欠2022年12月及2023年1月的薪資。半個月後,她再次詢問相關事宜,卻被告知年後才能發放。

2023年2月初,小王爭取權益未果後,訴至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請求確認自己與傳媒公司間存在勞動關係,並要求對方支付拖欠的工資與提成差額。

傳媒公司則辯稱,雙方簽訂的是《藝人經紀代理合同》,是合作關係而非勞動關係;對方訴請的工資拖欠部分數額不當;公司下調提成比例,是因直播平台提現稅收發生變動,且小王對此比例並無異議。

嘉定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認定網絡主播與簽約公司間的法律關係時,應結合身份關係性質、收益分配方式等,就雙方權利義務的履行情況進行實質判斷。首先,小王藉助公司提供的場地直播、獲取打賞,其工作內容系公司業務組成。其次,小王直播所獲的收益由公司入賬後再分配,不具備自主權。第三,小王依公司指令完成工作,受其監督、管理、約束。雙方簽訂的《藝人經紀代理合同》雖非勞動合同,但權利義務的履行符合勞動關係認定中的人身依附性、財產從屬性等特點。

綜合有關證據,嘉定區人民法院確認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判決傳媒公司支付小王工資6萬餘元。由於原告最初未對下調提成比例表示反對,對其要求被告支付工資差額的訴請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上海嘉定區人民法院執行裁判庭副庭長 周逸敏

當前新就業形態下,具有靈活性的網絡主播類人員的勞動關係的認定,成為當下的難題,部分企業引導網絡主播與其簽訂經紀代理合同,但卻完全處於形式上的合同名稱,意圖規避用工主體責任。所以,我們認為確認勞動關係應當堅持事實優先原則,應結合身份關係性質、收益分配方式等就權利義務的履行情況,判斷是否符合勞動關係的構成要件,尤其是應從人身依附性、經濟從屬性方面進行實質判斷。

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合同雖名為經紀代理合同,但相關內容涉及原告需根據被告安排的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完成直播,直播賬號由被告提供,直播時的服裝需按照被告統一要求穿着,直播收益進入被告賬戶後由被告統一按月分配,被告還可以因為原告的不當行為進行扣款,以上均說明原告從事主播過程中必須按照被告的指令及要求執行,並無自主決定權。原告服從被告的管理、指揮、監督,被告按月發放勞動報酬,雙方存在人身依附性及財產從屬性,故此雙方符合勞動關係的基本特徵。

在此提醒,新就業形態之下,用工管理方式和形式發生重大變化,但勞動關係的本質內涵並無變化,享受權利的同時須承擔義務。

選題策劃|法治網研究院

文|沈若水

視頻 | 郭皓琨

來源:法治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