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歌、楊紫、劉濤被「碰瓷」,這些侵權商家紛紛道歉了!

據瀟湘晨報7月4日報道:近日,記者從天眼查app獲悉,法院刊登浙江武義君爵門業有限公司向胡歌致歉的聲明顯示,該公司未經胡歌授權,在某視頻平台、公眾號等線上途徑擅用其肖像、姓名為該公司進行品牌宣傳,侵犯了胡歌的肖像權、姓名權,該公司就此表達誠摯的歉意,澄清胡歌與該公司之間並不存在任何商業合作關係,並承諾侵權內容已全部刪撤,不會再以此種侵權方式擅自使用胡歌的肖像、姓名。

來源:天眼查

企查查app也顯示,7月4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刊登楊紫訴劉某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的案件裁判文書公告。據悉,被告劉某某系用戶「唯一純白的茉莉花兒」,法院判處在其賬號上向原告楊紫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楊紫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維權成本5200元。

如今,「明星代言」「明星推薦」是商家提升銷量的法寶之一,然而,未經授權「碰瓷」明星,使用其肖像「蹭熱度」「引流量」將構成侵權。

近日,廈門海滄法院也發佈了這樣一起典型案例:一公司因「碰瓷」知名女星林心如被判公開道歉並賠償。

某化妝品公司在各電商平台開設網店出售沐浴露、潔面乳等產品,經營過程中,該公司將林心如參加某娛樂節目的肖像照與其經營產品拼接成聯合海報,在店鋪首頁使用印有「攜手明星 一起變美」「林心如節目推薦」字樣的海報,在店鋪銷售的多款產品首頁及詳情頁中,標註「林心如節目同款」「林心如傾情推薦」等,並使用林心如肖像照片製成的海報。

法院判決該化妝品公司在其案涉六家網店上連續3日刊登致歉聲明向林心如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含維權合理開支)合計70000元。

法官提醒:不僅是明星,每一位公民的肖像權和姓名權受法律保護。在流量時代下,網店經營者應切實增強法律意識,注意在宣傳、推廣過程中對他人姓名權和肖像權的保護。

極目新聞綜合瀟湘晨報、廣州日報、財經網、天眼查、企查查

(來源:極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