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杭州「保姆縱火事件」造成一位母親和三個孩子死亡,引發廣泛關注。案發後有聲音稱「遇難女主人的丈夫林生斌有作案嫌疑」,林生斌當時向媒體稱,案發當日凌晨,他乘坐飛機從廣州飛往杭州,不在案發現場。
導演、作家劉信達長期關注此案,對林生斌的上述言論持懷疑態度。2021年9月,劉信達向多家航空公司查詢林生斌的出行記錄後稱,均未發現其在2017年6月存在飛行記錄。之後,他將查詢林生斌飛行記錄的通話錄音發佈在微博上。
2022年5月,林生斌將劉信達、微博平台的運營公司告上法庭。今年1月,法院判決劉信達構成對林生斌隱私權的侵犯。劉信達不服判決,認為自己查詢並公布林生斌的出行記錄是正當的輿論監督,遂提起上訴。
近日,劉信達接到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傳票,法院通知其於5月6日就相關網絡侵權責任糾紛進行談話。
查詢林生斌航旅記錄後
劉信達微博發佈與航司通話錄音
2021年11月19日上午,劉信達在其粉絲數過百萬的微博賬號上發佈消息稱:「劉信達給所有的航空公司打過電話,包括東航、國航、南航等,2017年6月22日當天以及前幾天,都沒有查到林生斌乘坐飛機的記錄,也就是說,縱火案發生期間,林生斌說他自己在廣州出差完全是撒謊。」
當天晚上,劉信達再次發佈微博稱,「東航沒有查到林生斌2017年6月份的飛行記錄」,並附上了一段他與東航工作人員之間的通話錄音,時長為11分52秒。通話錄音顯示,劉信達向東航工作人員表示「我查一下2017年6月份林生斌的飛行記錄」,在航空公司工作人員回復「2017年6月份沒有記錄」後,劉信達繼續查詢了林生斌2015年至2021年的飛行記錄,對方回復了上述時間段的行程信息。
很快,網友發現該條附有錄音的微博已不可見。次日上午,劉信達發微博稱,自己並沒有刪除東航錄音,只是暫時將錄音設置為僅自己可見。
記者獲取的司法材料載明,劉信達與東航工作人員更早的一段通話錄音顯示,劉信達表示「還有幾個朋友要一起查一下」,稱是為了查飛行里程積分情況,報出林生斌姓名、身份證號碼,並報了多個地址以進行身份核驗。
劉信達對記者表示,林生斌的身份信息是由網友提供,他當時把與東航的通話錄音公開發到網上,是要「揭穿林生斌的謊言」。同時他也實名向司法機關舉報了相關情況。
2021年8月,杭州市聯合調查組發佈通報稱,經依法偵查,未發現林生斌參與策劃、實施「藍色錢江放火案」的事實。
林生斌起訴:
劉信達、微博平台運營公司為共同被告
2022年5月,林生斌將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微博平台的運營公司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稱「微夢公司」)告上法庭。審理過程中,林生斌申請追加劉信達為共同被告,撤回了對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
林生斌訴稱,劉信達在微博平台發佈由其非法獲取的、包含原告重要行程信息的錄音文件,涉嫌嚴重侵害原告的隱私權,請求判令被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
林生斌同時訴稱,微夢公司理應根據平台自身的特點,建立有效的內容管理制度,避免違法違規信息在平台上傳播,但在本案中,其未盡到作為超級互聯網平台經營者的義務,理應就原告損失結果的擴大承擔連帶責任。
劉信達辯稱,「杭州保姆縱火案」一度引發廣泛關注,他作為持有中國作家協會會員證的作家,有採訪權,有對公共事件的知情權;其微博賬號中關於採訪東航的文案錄音在發佈30分鐘後即設為「僅自己可見」,不存在影響、引流等情況。
法院認為,被控侵權言論系以往飛行記錄,雖與即將出行的航班行程信息相較,據此探知並侵擾他人私密活動的可能性較低,但根據現有證據可見,上述行程信息為原告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人生活活動,能反映原告個人的私人生活軌跡,屬於私密信息。原告對上述信息享有隱私權,相關權利受到國家法律保護。
法院認為,雖被告抗辯其為實施作家採訪權,但其與東方航空公司溝通時,並未表明其作家身份或出示相關證件,而是通過未經授權獲取的原告身份信息,冒用原告朋友身份,虛構查詢行程積分的方式,從東方航空公司獲悉。該獲取信息的方式不屬於實施正常採訪等合法來源,據此可見被告公開發佈涉案信息時明知其信息來源並非正常合法渠道。
法院判決認為,被告雖抗辯其為對公共事件行使採訪權、知情權和監督權,但在明知涉案信息並非合法來源、且遠超過公共事件所涉範圍的情況下,在公開網絡上發佈原告私密信息,構成對原告隱私權的侵犯;綜合種種因素,涉案侵權信息尚未達到微夢公司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形,故對於原告主張微夢公司對涉案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請不予支持。
今年1月,北京互聯網法院判決,劉信達在相應網絡平台上使用發佈侵權內容的賬號向林生斌賠禮道歉,並置頂持續不少於72小時,消除影響;賠償林生斌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和維權費用30000元。
劉信達上訴:
向法院申請傳喚林生斌出庭
一審宣判後,劉信達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他認為,其查詢並公布林生斌的出行記錄是正當的輿論監督,不構成侵犯隱私權。
劉信達在上訴狀中稱,個人隱私是指公民個人生活中不願為他人公開或知悉的秘密,且這些秘密與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無關。泄露該秘密會對當事人造成危害,因此法律會對個人隱私進行保護,「但當個人隱私與公共利益發生矛盾時,應當首先解決公共利益。個人隱私一旦危害了社會利益,個人隱私就不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劉信達稱,林生斌當時的出行記錄與重大刑事案件有關,不屬於個人隱私。
針對一審判決指出的「獲取信息的方式不屬於實施正常採訪」,劉信達上訴時稱,「如果不用真實身份採訪就是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那麼媒體記者為了得到事情的真相,不得不隱瞞真實身份進行暗訪都是侵犯個人隱私權了?如果我用真實身份去航空公司了解情況,肯定什麼也了解不到。」
近日,劉信達告訴記者,他已向法院申請二審時傳喚被上訴人林生斌出庭。「本案是林生斌認為上訴人侵犯其隱私權引起的,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所以雙方必須都要到庭接受法庭的質詢,才能更好查清本案的事實,而不能完全依靠代理人的陳述。」
4月25日,記者嘗試聯繫林生斌了解這起民事案件相關情況,電話未能接通。同日,記者聯繫到林生斌的代理律師,對於二審開庭時林生斌是否會出庭,對方未作回應。該律師同時表示,案件目前還在二審中,具體信息不便透露。
來源:紅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