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8)最高法行申5424號的規定: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對因歷史原因形成的沒有建設審批手續和產權證照的房屋,行政機關應當在徵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別,作出處理,不能簡單將無證房屋一律認定為違法建築,不予徵收補償;這個規定可以說對涉及歷史遺留問題的征遷主體是妥善的,但是做客本期節目的當事人他擁有的900多平方的房產被列入動遷範圍後歷時多年遲遲得不到認定補償,如今已經堅守了13年,那麼這些房產到底是怎麼一回事?今天我們就來聽一聽他的故事。談的是事,說的是理,歡迎收看本期《談事說理》之13年的堅守。
當手續合法、沒有房產證的房產遭遇征遷
當事人陳為全(化名)講述,當時他因創辦公司的需求,需要一所經營用房。於是在2004年,當事人從實驗室所屬的一家公司購得房屋,房屋是一所庭院,共九百多平方米。因為房子年代久遠,文件不齊全,房屋內僅有96平方米的面積擁有房產證,房屋其餘817平方米的面積並無房產證。2009年5月,當事人陳某得到通知,房屋被列入儲備用地動遷範圍。
當事人陳某回憶道,當時徵收方跟當事人談論徵收土地動遷徵收事宜時,僅依據房產證上96平方米的房屋面積討論徵收補償,並未對房屋的真實面積進行現場取證調查。從2009年房屋實施動遷到2019年,徵收方通過房管局的專家和航拍,均未在當事人所屬房屋上找出房產證上登記的96平方米的房屋面積,並且在此期間發現,房產證上登記的6號樓的實際面積為168平方米。徵收方便以無法找到房產證上96平方米房屋為由,不對其餘817平方米的房屋進行補償。自2009年到2019年,房屋動遷的十年間,政府對96平方米房屋進行了行政裁決。目前為止,沒有任何部門認定817平方米房屋的性質。
傾心打造的企業,如今破敗不堪
據當事人闡述,發生從2009年房屋實施動遷至今已經過去了十三年,十三年間,由於房管局堅持96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裁決書,補償問題一直沒有解決,導致當事人的企業瀕臨倒閉,員工也全部解散。
當事人案件律師王律師闡述道,按照《城市房屋征遷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只有一種情況不補償,即違章建築。但是在裁決書內並沒有對817平方米建築進行任何違章違法的認定,故而這個行政裁決從程序上是違法的。2001年上海市房地局出台673號文,該文有關貫徹執行上海市征遷實施細則,文內提及被征遷安置房屋有明確規定:第一,有房產證按房產證登記面積予以補償;第二,沒房產證,但是有政府的批件文件,應當按政府批件文件記載的面積予以補償;第三,沒有房產證,也沒有政府批文,但有證據證明房子是在1981年前建造的,應當按照現在實測面積予以補償。
王律師認為:該裁決書內有寫到673號文,但是沒有按照其第十二條規定實施,所以在適用法律上也有錯誤。這個裁決嚴重侵害了當事人陳某的合法權益。但是後續法院駁回了當事人撤銷裁決的訴求。
13年的堅守,他需要給自己一個答案
當事人案件律師王律師講述,在訴訟之前,王律師從工商檔案中查明,當事人房屋在1979年8月6日之前被龍華裝卸公司徵用為經營用房,相關文件中明確指出房屋面積為966平方米。之後房管局向法院出示當初辦理房產證的相關文件證據,王律師對比兩份證據後發現,房管局出示的證據中,當事人房屋的五號樓與六號樓的面積與位置相互混淆。
雖然事件發生至今已經13年,法院也駁回了當事人撤銷裁決的訴求,但當事人表示接下來還會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和程序,拿回屬於自己的損失。
專家深度解析案件背後的法理真相
節目下半場,法律專家溫毅斌,特邀評論員馬進彪兩位老師對本案進行了分析。
法律專家溫毅斌認為: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只有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對臨時建築不予補償。同時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應當是規劃部門和自然資源部門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對建築進行調查、認證和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8)最高法行申5424號》的規定,行政機關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拆除房屋是違法建築的情況下,應當將房屋視為合法建築,並依法進行補償。而案件中的房屋的問題屬於歷史遺留問題,房屋在建築時符合當時的行政審批手續。
針對特邀評論員馬進彪點評道:目前沒有否定案件中房屋合法性質的文件,當事人陳某理應得到相應補償。當事人作為一個企業家,目前這起案件其所擁有的公司已經無法經營,表面上是一個法律問題,實質上是當地社會營商環境的問題,當地各部門對於該案件的態度以及處理意見,表明了當地營商環境不健全,對社會的發展也會產生不利的影響。
特邀評論員馬進彪認為,當事人除了繼續堅持走法律途徑之外,也可以向相關部門進行溝通,因為讓他們知道案件的背後關乎一個企業存亡問題,其若干工人的就業問題。
法律專家溫毅斌認為:案件一二審已判,法院駁回上訴,認為裁決書合法。建議當事人向最高院申訴,或者向當地檢察院抗訴,對案件進行翻案。本案中,房管局在徵收中並未對當事人817平方米的房屋面積進行補償,所以在翻案後,當事人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補償法》,對房管局提起行政補償訴訟。
在我國,一個案件的最終結果,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只能給以諫言,不能干預司法公正。面對如今的局面,相信有關部門會給出一個公平公正的審理結果,希望當事人可以通過合法維權的方法挽回自己的損失。
本案涉及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最高法行申5424號】
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對於因歷史原因形成的沒有建設審批手續和產權證照的房屋,行政機關應當在徵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別,做出處理,不能簡單將無證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不予徵收補償。
【《城市房屋征遷管理條例》第22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關於貫徹執行 上海市城市房屋征遷管理實施細則 若干意見的通知》十二條】
關於非居住房屋的界定:
1.租金交納證明;
2.1983年12月17日前,已有承租人戶口報在被征遷房屋內的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補償法》第36條第8項】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