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分手後哪些東西可以要回?岳陽這個法院判決可供參考

情侶分手後哪些東西可以要回?岳陽這個法院判決可供參考

據岳陽湘陰法院,近日,湘陰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在戀愛期間贈與的款項,在分手時,法院判決部分返還。

余某與李某於2020年在長沙某酒吧相識並確立戀愛關係。雙方在戀愛期間,余某通過微信號向李某賬戶轉賬200多筆,總計金額13萬餘元。後因感情問題產生糾紛導致雙方分手。2022年8月,余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返還13萬餘元。

訴訟過程中,余某和李某對雙方戀愛期間的轉款是否應當返還存在較大爭議。法院審理認為,余某向李某轉賬的行為系發生余、李某戀愛期間,轉賬金額從數十元至數千元大小不一,次數多達數百次,上述轉賬行為與一般的借款明顯有異,更符合戀人之間的贈與情形。戀人之間的小額轉賬行為通常係為了表達愛意主動給付,或者是用於日常生活開支,屬於一般性贈與,只要交付,財物所有權即發生了變化,屬於無償給予對方,雖然戀愛期間小額財物贈與或者日常的消費支出應當認定為男女雙方維繫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雙方的共同消費,不應要求返還,但大額財物的贈與行為,往往是當事人一方基於維繫、鞏固雙方感情或以結婚為目的的一種贈與,雖不宜認定為彩禮,但應視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若雙方最終分手,其贈與財物的目的隨之落空,接受財物的一方應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返還,這樣既符合日常生活經驗和善良風俗,也符合民事活動自願、公平、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現余、李某感情破裂,締結婚姻的條件無法成就,余某可以要求返還。考慮到現在長沙市的生活水平,本院酌情認定3000元以上為大額轉賬,即李某應向余某返還35400元。

法官說法

審判實踐中,關於當事人要求返還贈與款項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雙方戀愛期間贈與的方式、數額及用途、是否出於結婚目的贈予的財物,在不能達成婚姻目的時可以要求對方予以返還,但戀愛中不以結婚為前提、出於禮節互贈的財物,是不可以要求對方予以返還的。對於雙方戀愛期間,是否需要返還一方贈與的款項,具體情形現實生活中確實難以區分,具體情況可從以下幾方面參考:

1、對於男女雙方在戀愛或婚約期間互送的圍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還不足以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不予返還;

2、對於此期間送往的節日禮品或訂婚、男女來往的宴席,可不予返還;

3、對於男女雙方互贈的照片,一方堅持要求退還的,應當說服對方,盡量返還。

4、對於戀愛或訂婚一方送與另一方的大宗財物(手錶、電視機、摩托車、金項鏈以及高級貴重衣物等)和一定數額的金錢(見面禮、叩頭禮等),一般應予返還。因為大宗物或金錢基於戀愛關係或婚約關係而存在,以與之結婚為前提,一旦這個關係不存在,喪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財物就失去基礎,再佔有此項財物則屬於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無力返還,應折價補償或不予返還。

5、對於以財物為誘餌,玩弄異性和他人感情,道德敗壞的,即使送與對方較大數額的財物,從道德角度來講,可以選擇返還。

瀟湘晨報實習記者於廣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