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傳佛山大量共享單車被盜並銷往肇慶廣寧 涉事平台回應:已報警並找回部分車輛

近日,一段網傳視頻顯示,在廣東肇慶市廣寧縣,幾名自稱是某共享單車公司的工作人員攔住一騎車男子去路,聲稱男子所騎單車是共享單車公司所有,騎車男子表示車輛是自己買的。疑似共享單車工作人員表示,該男子買的是別人偷的車,隨即便將男子所騎單車扣下。

在這之後,一身穿制服的民警制止了自稱某共享單車公司工作人員的行為。民警表示幾人不能證明車輛歸共享單車公司所有,幾名人員表示車子上有二維碼,但民警表示對方仍不能強行將車子扣押,因為幾人沒有執法權。

記者聯繫上事件相關的共享單車運營人員,該人員透露,其所在共享單車平台已有近300輛共享單車被盜,盜竊人員用小貨車將單車運到肇慶廣寧古水鎮,在當地拆除車鎖和定位設備後進行倒賣。佛山警方回應,已對共享單車被倒賣一事立案。

事件相關的某共享單車平台工作人員李先生告訴央廣網記者,失竊的為該平台在佛山地區投放的共享單車,盜竊人員在佛山進行踩點後,將位於監控盲區的共享單車,用小貨車運至肇慶市廣寧縣古水鎮。在當地拆除車鎖和定位設備後,盜竊人員再以80元至300元不等的價格,在路邊進行擺賣,售給當地陶瓷廠的工人和村民。

平先進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像本次事件中,共享單車運營公司提供了損失額超過百萬元的相關憑證,公安機關經過價格鑒定後,若認定損失總價值超過10萬元的話,盜竊人員行為屬於『數額巨大』,或將受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認定損失總價值超過50萬元的話,盜竊人員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或將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處罰。」